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7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1-08-23 20:48:18
张保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自治区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保险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发展现状
(一)制度建设情况。2017年8月,工信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决定建立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并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内容如下:一是工信部组织编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生产《目录》内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二是保险机构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提供定制化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承保新材料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原则上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3%;三是新材料生产企业自愿投保,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申请保费补贴资金,中央财政给予投保年度保费80%的补贴。为深入推动落实试点工作,原保监会同时制定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明确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示范条款、承保保险公司应满足条件、保险公司内控管理等内容。2017年以来,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累计为319个重点新材料产品提供超过300亿元风险保障,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8.11亿元,有效支持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助力加快新材料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
(二)其他省市先进经验做法。2016年11月,四川省经信委、财政厅印发《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重装〔2016〕320号),对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作出明确定义,由四川省经信委、财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认定工作,为保险补偿机制落实打下坚实基础。2019年8月,浙江省经信厅、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19〕140号),由浙江省经信厅组织编制《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浙江银保监局指导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产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投保年度保费80%的补贴。2019年9月,甘肃省工信厅、财政厅、甘肃银保监局联合印发《甘肃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每年开展一次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工作,由甘肃省工信厅发布《甘肃省首台套公告》,经公告发布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有效期内投保相应保险,省级财政给予投保年度保费80%的补贴,对争取到国家补贴的,省级财政给予投保年度保费20%的奖励,分层级对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生产企业予以奖补。
二、我区工作推动情况
我厅始终高度重视发挥保险在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017年以来积极会同自治区银保监局,每年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有关通知要求,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动我区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工作开展。2020年,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新材料产业为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之一,自治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先后公布了40户自治区新材料产业重点企业和101户新材料企业名单,会同宁夏银保监局第一时间将名单转发至区内财产保险机构,要求保险机构积极对接企业,创新开展新材料保险,继续大力支持自治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目前,我区保险机构提供企财险、责任险、运输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服务供新材料产业企业选择,保障范围基本覆盖新材料企业生产经营各个方面,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活动广泛吸引企业积极投保,提升新材料产业企业应对风险能力。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新材料生产企业保险意识不强,投保积极性不高,借助保险工具分散生产经营风险的动力不足,仅凭保险机构商业宣传推广很难有效扩大保险覆盖面及增强新材料产业应对风险的能力。二是新材料保险市场供需双方沟通不畅通,新材料生产企业不清楚保险能够提供哪方面的保障,生产经营面临的哪些难题和瓶颈可以借助保险工具有效化解和突破;保险机构不掌握新材料生产企业有哪些个性化保险需求,难以提供针对性保险服务方案,供需双方缺乏有效沟通的渠道和途径。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础上,结合我区新材料产业发展实际与特色,研究编制《自治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作为保险补偿、应用激励等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借鉴其他省市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先进经验做法,建立我区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奖补机制,对国家《目录》内的新材料产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并由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保费补贴;我厅牵头组织自治区级新材料首批次认定,对符合《自治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要求的产品,由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保费补贴,充分调动新材料生产企业投保积极性。
(三)建立政府部门、保险机构与新材料生产企业定期沟通对接机制,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沟通对接会,面对面沟通交流新材料产业领域保险需求,推动保险机构围绕新材料产业领域特殊风险,设计开发提供针对性的保险产品服务,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助力我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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