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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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21-09-17 14:43:34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1号)精神,我厅高度重视,坚持把建议提案办理融入到中心工作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办理程序,注重办理效果,较好的完成了2021年承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我厅承办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共79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30件(主办17件、协办13件)、政协委员提案49件(主办17件、协办32件)。截至目前,我厅承办的建议提案全部办理完毕,办结率、满意率均为100%,并在厅门户网站“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专栏公开了建议提案答复结果。

二、主要做法

(一)压实责任,在加强组织保障上下功夫。我厅一直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了解社情民意、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渠道,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不断强化领导、完善机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一是严格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厅党组书记、厅长褚伟同志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亲自部署并提出工作要求,将办理工作纳入厅重点工作任务,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谋划、同推进。二是落实全程督办机制。利用OA系统,将提案建议的交办、答复、流转全部实现网上办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追踪办理进程,使各环节相互督促加快办理。办理过程中,分阶段对办理进度和结果进行通报,结合催办、督办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督促处室办理。三是压实处室办理责任。做实做细建议提案办理台账,将每一件建议提案均落实到具体处室的具体经办人专人承办,并明确各处室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处室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求亲自部署、亲自研究、亲自协调,确保目标到岗、任务到人、责任到位。四是加强工作考核。制订《厅2021年度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考核细则》,将建议提案办理数量、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情况、代表委员满意程度、建议提案素材等纳入厅处室年终考核。

(二)加强沟通,在优化服务工作上下功夫。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服务代表委员工作,切实提高服务工作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制定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各承办处室在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一是强化办理沟通。严格落实建议、提案办理“三联系”制度,即办理前联系代表、委员,详细了解他们提建议、提案的意图和要求,增强办理和答复的针对性;办理中联系代表、委员,共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办理后回访代表、委员,征询他们对办理结果的意见。二是做好日常沟通联络。积极支持代表委员履行职责,在规范性文件、政策、制度出台前,除依法应保密的外,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

(三)突出重点,在取得办理实效上下功夫。始终坚持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抓手,抓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契机,分专题系统梳理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积极将其真知灼见转化为工作实效。一是在推动特色产业发展方面,代表委员提出九大产业数字化、宁夏互联网数字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园区改革发展等意见建议,我厅在制定出台《关于实施“四大改造”推进工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部进行了采纳。二是在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对代表委员的相关建议提案进行了多次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进一步完善了自治区省级领导同志和相关经济部门“一对一”定点联系包抓民营企业和工业园区及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工作机制,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三是在推动绿色发展方面,围绕代表委员提出的加强工业能耗管控、工业绿色改造等建议,制定阶梯电价节能监察计划,全面排查清理“两高”项目,处置完成“僵尸企业”2家,组织开展节能环保改造项目23个,建成国家绿色系统集成项目6个,推动7家企业达到节水型企业建设标准,认定8家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抓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强化责任担当,创新方式方法,扎实、细致、有效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以建议提案办理新成效推动工信工作取得新成果,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9月13日

上一条:关于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20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下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4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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