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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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自治区政协 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49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3-09-12 17:46:46

自治区公安厅:

吕玉兰委员在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提案》收悉。经我厅研究,提出以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出台具体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包括三轮车、四轮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购置税收、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电动车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和措施”的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已于2018年制定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对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无线电骚扰特性和使用说明书的主要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等作出全面规定,是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和市场准入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该标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二、关于“加大对电动自行车源头监督管理力度,遏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产品标识”的建议

根据我厅近年来排查的情况,我区没有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的企业。区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均为区外企业生产。因此,就我区而言,无法实施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环节管控,只有加强销售环节监管,方可实现源头管理。销售环节属市场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建议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意见为准。

三、关于“制定明确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注销和使用年限等管理办法,统一电动自行车车牌管理,让管理责任主体做到执法活动有据可依”的建议

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属于非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建议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公安厅意见为准。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强与自治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结合我区电动自行车生产实际,及时启动跟进《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好全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职责。

以上协办意见请参考,并请一并回复吕玉兰委员。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26日

上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49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下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自治区政协 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81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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