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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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自治区政协 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46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3-09-12 17:50:55

自治区公安厅:

金凤霞委员在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提案收悉。经我厅研究,结合建议第一项提出以下协办意见。

一、《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归口管理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根据我厅近年来排查的情况,我区没有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的企业。区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均为区外企业生产。

三、在电动自行车经销和使用层面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主要是从源头上消除违法销售和违法购买使用等行为,应由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具体负责。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强与自治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结合我区电动自行车生产实际,及时启动跟进《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宣贯落实,切实履行好全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职责。

以上协办意见请参考,并请一并回复金凤霞委员。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26日

上一条:关于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 第242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下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自治区政协 十二届一次会议第537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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