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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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自治区政协 十二届一次会议第537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3-09-12 17:50:01

自治区公安厅:

周晓梅委员在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提案收悉。经我厅研究,现提出以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做到全过程监管有据”的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8年制定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对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无线电骚扰特性和使用说明书的主要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等作出全面规定,是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和市场准入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该标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因此,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使用、改装、报废和路面行驶等方面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情况,以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为准,如我区还有缺失或不足,同意周晓梅委员关于建立健全的建议。同时,赞同周晓梅委员提出的“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议。

二、关于“强化系统综合治理,提升联动执法成效”的建议

我厅同意成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相关建议,并将按照职责,向我区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的企业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宣贯落实。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强与自治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结合我区电动自行车生产实际,及时启动跟进《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宣贯落实,切实履行好全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职责。

以上协办意见请参考,并请一并回复金凤霞委员。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26日

上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自治区政协 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46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下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自治区政协 十二届一次会议第525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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