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处罚依据和实施条件
发布日期: 2021-12-15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二、行政处罚实施的条件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查证存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行为的,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
上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 下一条: 对未按要求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及保存相关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开展年度宣布工作行政处罚的实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