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要求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及保存相关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开展年度宣布工作行政处罚的实施条件
发布日期: 2021-12-07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条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未妥善移送相关记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上一条: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处罚依据和实施条件 下一条: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依据和实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