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一号文件政策指南第六篇 支持园区和企业挖潜增效
发布日期: 2017-02-0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政策指南
第六篇 支持园区和企业挖潜增效
第六篇 支持园区和企业挖潜增效
为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以下简称降成本30条),促使企业深入了解相关内容,更好享受政策优惠,切实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特制定降成本30条政策指南。
二十八、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继续实施对标促升级专项行动,引导企业在内部管理、技术标准、产品质量等方面对标国内外先进及行业一流水平,主动降本增效。从2017年起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计划,连续3年每年安排资金3亿元,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按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政策名称: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申报主体:工业企业
支持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基本条件:申报项目必须是技术改造投资类项目;企业必须具备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生产经营、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履行社会责任评估情况较好。
申报流程: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公告(年初发布)——各市工信局征集项目(15天)——各市工信局会同财政部门完成初审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15天)——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复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下发项目计划---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贷款贴息资金(30天)
证明材料:根据申报具体类别,提供不同证明材料,一般应提供项目核准、备案、节能、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申报表等
支持方式:贷款贴息
支持额度:经银行确认的贷款额度×基准利率
主管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承办处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投资处
承办人员:马 莎
联系电话:0951-6038476
业务监督机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0951-6038799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6038355
二十九、推动工业园区低成本化改造
每年安排园区低成本化改造专项资金6000万元,支持园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每年安排1.2亿元的园区考核奖励资金,对考核优良的工业园区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园区低成本化改造。
第一类
政策名称:园区低成本化改造专项资金
申报主体:工业园区(开发区)
支持领域:集中供能、三废处置、集中仓储物流等公共基础设施;交易、融资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延伸园区产业链,降低园区企业生产、运营、管理成本的各类设施及配套。
基本条件:1.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2.申报项目获自治区或市、县批准,已经立项;3.降成本范围涵盖园区50%以上企业,降成本效益可核算平均达到10%以上;4.支持资金与园区配套资金比例为1:5。
申报流程: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公告——各市工信局向园区征集项目(15天)——各市工信局会同财政局初审结果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15天)——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复核后组织专家评审(5天)——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下达资金计划——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资金拨付到工业园区
证明材料:报送工业园区低成本化改造项目申请表,内容包含项目核准、备案、土地、节能、规划等相关手续。
支持方式:直接补助
支持额度:每年6000万元
主管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承办处室:园区服务处
承办人员:张 琼
联系电话:0951-6038978
业务监督机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0951-6038799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6038355
第二类
政策名称:园区考核奖补资金
申报主体:各工业园区
支持方向:园区低成本化改造
考核内容:园区功能配套与服务能力,经济规模与效益,
固定资产投资,产业优化与转型升级等
申报流程:园区自查、市工信局审核、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复审
证明材料:考核细则所需的证明材料
支持方式:奖补
支持额度:每年安排1.2亿元用于考核奖励
主管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承办处室:园区服务处
承办人员:王晓军
联系电话:0951-6038003
业务监督机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0951-6038799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6038355
三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自治区国有企业(含1998年1月1日以后自治区政策性破产及自治区下放地方的国有企业)家属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供一业(供电、供热、供水、物业)的分离移交,分离移交的费用由移交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过程中负责承接的三供一业企业要全力配合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政策名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分担
申报主体:国有企业
支持领域:重点支持区属国有企业、区属政策性破产企业、市属国有企业、自治区下放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大企业或其他机构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三供一业费用。
基本条件:1.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2.1998年1月1日以后自治区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3.1998年1月1日以后自治区下放地方的国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4.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和其他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5.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
申报流程: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审核程序: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向同级财政、国资监管机构报送分离移交协议、中介机构出具的预算报告、设计方案、改造计划,工作小组经审查确认,根据维修改造工作进度和质量,财政部门拨付维修改造资金——移交程序:移交企业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同级财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已经进行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证明材料:根据移交进程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移交协议、企业移交资产明细、中介机构出具的改造项目资金明细。
支持方式: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费用。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支持额度:1.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30%,移交企业自身承担20%;没有主管企业的移交企业自身承担50%;2.各市(县、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3.1998年1月1日以后自治区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4.1998年1月1日以后自治区下放地方的政策性破产国有企业补助比例100%,其他下放企业补助比例50%;5.中央驻宁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执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6.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和其他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主管部门: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承办处室:绩效考核分配处
承办人员:陈小龙
联系电话:0951-6180017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检组
监督电话:0951-6180121
本指南由自治区经信委法规处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951-6038260
注:如发现有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且情况属实,请拨打监督机构监督电话反映相关问题。
上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化工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宁夏越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环保型差别化氨纶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