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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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教育厅 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工信和教育系统、开发区、院校、企业互派人才交流挂职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8 08:50:06

发文字号 宁工信人事发〔2023〕1号 成文时间 2023-02-28 发布时间 2023-02-28
所属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部门 人事与老干部处 有效性(时限)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人才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国资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根据《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工信和教育系统、开发区、院校、企业互派人才交流挂职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工信和教育系统、开发区、院校、

企业互派人才交流挂职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打造西部人才高地,根据《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通过单位之间互派人才交流挂职的形式,健全教育链、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协调发展新机制,构建协同培育创新型科技人才、领军型企业人才、技能型产业人才、战略型党政人才(以下简称“四型人才”)的工作格局,为做好人才交流挂职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机制

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工信部门、教育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及高校(职业院校)之间互派人才交流挂职工作机制,实现“政府引导、企业引才、高校留岗、政策叠加、校企共享”,着力推动区内高精尖人才内循环,畅通产业人才“需求侧”和院校人才“供给侧”融合发展渠道,合力推进“四型人才”培养培育。

二、挂职时间

交流挂职期限为1年。

三、挂职范围

1.工业和信息化厅与开发区管委会、市县(区)工信局、高校(职业院校)之间(不含民办院校);

2.教育厅与开发区管委会、市县(区)教育局、高校(职业院校)之间(不含民办院校);

3.国有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之间;

4.鼓励支持非公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开展各类产教融合、人才交流活动。

四、挂职条件

1.五市工信局、教育局、开发区管委会挂职干部原则上在50岁以下;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工作表现好,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2.企业、高校(职业院校)挂职人员原则上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基础理论扎实,对基础学科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学术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创新思维,引领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技术技能水平较高,在推动相关领域技术标准更新、认定等方面具有权威性和引领作用;在工业领域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有突出业绩,在推进产业关键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积极贡献等;到高校挂职任教人员思想品德要好,具备基本的讲授能力;高校人才与企业人才挂职人员年龄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3.挂职对象不包括区管干部。

五、工作安排

1.申报岗位需求。五市工信局、教育局,各有关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及高校(职业院校),根据工作岗位实际情况和挂职人员需求情况,填报《人才交流挂职需求表》(附件1)和《推荐交流挂职人选名册》(附件2),分别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

2.匹配人员岗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根据交流挂职需求和推荐情况,按照人员平职确定岗位的原则,联合商定互派交流挂职人员岗位名额、初步人选等,并及时反馈推荐单位。

3.确定挂职人员。各有关单位确定交流挂职人选后,提供挂职推荐函件及干部任免表(企业人员提供简历)等,分别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

4.开展交流挂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将推荐的交流挂职人选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组织人才所在单位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开展交流挂职。

六、挂职期间管理规定

(一)人才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双重管理,工作任务主要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挂职人员原职务及工资待遇不变,由派出单位负责;接收单位要做好挂职人员的办公及生活保障。

(二)挂职人员要服从接收单位管理,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请假7天以上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派出单位、接收单位批准,并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备案。

(三)交流挂职期满后,由派出单位对挂职人员工作情况进行鉴定评价,重点考评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高职院校派出教师挂职经历作为“双师型”教师认定的重要依据。

(四)人才挂职期间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知识产权,各合作方应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五)交流挂职人员住房由接收单位负责解决;挂职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由派出单位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54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务人员异地往返费用事项的通知》(宁财〈行〉发〔2015〕1087号)有关规定发放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赴企业挂职人员不得从企业获取任何报酬。

七、有关要求

1.各单位结合本部门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广泛征求相关人员意见,确定初步人选,经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商定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

2.各单位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反馈的符合条件的交流挂职人选,将确定挂职人员的推荐函件及干部任免表(企业人员提供简历)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

3.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的政治高度,切实加强统筹谋划,严格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挂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9〕13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交流挂职人员的遴选、管理、考核和服务工作,推动人才深度融合发展。

4.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附件:1.人才交流挂职需求表

2.推荐交流挂职人选名册

附件1

人才交流挂职需求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单位

数量

人选条件

备注

















联系人:

说明:各单位根据本部门干部(员工)队伍建设实际,填写需要的挂职人员数量、专业、经历等资格条件。

附件2

推荐交流挂职人选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序号

姓名(性别、民族)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出生年月

籍贯

全日制教育

在职教育

入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任现职时间

任现职务层次时间

专业技术职称

主要特点

建议交流方向

学历学位

毕业院校及专业

学历学位

毕业院校及专业

































































联系人:

说明:“建议交流方向”栏,分别填写“区直部门(单位)”“市直部门(单位)”“开发区管委会”“企业”“院校”,根据本人交流挂职意愿可填写一项,也可填写多项。

附件下载:

上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和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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