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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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24 18:24:29

发文字号 宁工信规发〔2023〕4号 成文时间 2023-05-22 发布时间 2023-05-24
所属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部门 技术改造投资处 有效性(时限)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相关决策部署,深入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在自治区“六大提升行动”“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和二十个重大项目省级领导包抓机制指导下,通过认定培育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并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为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提供坚实支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链主”企业,特指我区新型材料、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数字信息、现代化工、轻工纺织等“六新”产业、以及自治区其他产业重点产业链中,聚焦主业,对产业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应用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肩负提升产业链绩效和产业集群发展水平重任的核心企业。

第四条 “链主”企业遴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聚焦全区重点产业,每年根据发展实际确定若干条重点产业链,每条重点产业链遴选培育2-3家“链主”企业,逐步构建全区“6+N”+多“链主”体系。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

2.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期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3.申报企业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要求。

(二)专项条件。

4.上年度营业收入居区内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好成长潜力。

5.企业处于国内行业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排名靠前。

6.产业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在所属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超过10家。

7.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自治区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优先考虑。

第六条 认定流程

(一)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各市、县(区)工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

1.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报表。

2.重点产业链培育发展实施方案。

3.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

5.申报重点产业链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

6.近三年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目录;引进培育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等证明材料;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标准目录。

7.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管理荣誉、企业能耗水平等证明材料。

8.近三年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目录;签订的合同或发票等佐证材料。

9.有助于佐证“链主”企业评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10.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地市审核。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经发局联合同级财政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齐备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专家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组织有关产业牵头责任单位、邀请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重点围绕申报企业行业影响力、产业带动能力、经济实力、创新研发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意见,提出拟认定“链主”企业名单。评审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安排现场核查。

(四)省级包抓领导审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将拟认定“链主”企业上报所属产业省级包抓领导审定。审定同意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各产业“链主”企业名单,建立自治区“链主”企业培育库。

(五)结果公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示“链主”企业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布认定文件,颁发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牌匾。

第三章 “链主”责任

第七条 提升产业链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链主”企业应充分发挥带动作用,围绕重点产业链上下游,通过并购重组、资本运作、战略合作等方式整合产业资源。主动融入国际国内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成长为具有国内市场话语权的龙头企业。引导产业链上区外优质企业向宁夏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主动谋划布局全产业链项目,打造产业生态圈。

第八条 提高产业链创新能力。鼓励“链主”企业牵头或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开展标准制定。引导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大协同创新力度,加快建设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针对重点产业领域技术熟化、中试验证、批量生产等阶段瓶颈问题揭榜挂帅,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攻关,集中力量攻克产业“卡脖子”难题。

第九条 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链主”企业应加强与产业链企业互利合作,形成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良好生态。及时发布目录清单,主动开放市场、创新、人才、资金等要素资源,聚拢更多水平高、专注于细分领域的配套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联动发展。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中小微企业债权进行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

第十条 引领产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链主”企业应主动创建示范引领作用强、综合效益显著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整合产业资源搭建数据库,促进产业链稳定畅通。加强工业设计平台建设,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新业态。实施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和中高端供给能力,提高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大力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六新”产业省级包抓领导、牵头责任单位定期联系“链主”企业机制,实施精准对接服务,及时了解“链主”企业诉求,帮助协调解决产业链提升工作中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全面提升要素供给质量,土地、能耗、污染物排放、水资源等各类资源要素,优先保障“链主”企业重大项目。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链主”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5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融入知名企业产业链,自治区“链主”企业、行业领先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为世界企业500强、国家级“链主”企业、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等配套的,按照申报期上一年度配套产品、服务实际履约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申报配套服务上述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为同一企业配套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提高本地区产业配套水平,自治区“链主”企业每净增加一户配套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区内制造业企业,给予“链主”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治区“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围绕区内“链主”企业补链,连续三年内累计配套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性次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针对有转续贷需求的“链主”企业,优先提供应急资金周转服务,15天内免收资金使用费。

第十七条 根据“链主”企业需求,每年为产业链企业定制一个专属人才培训班,培训及食宿费用由财政资金全额承担。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链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获得重点产业链“链主”称号的企业,应在省级包抓领导的指导下,配合“六新”产业牵头责任单位,共同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不能履行产业链带动责任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出内部警示,并纳入观察名单,观察期一年;观察期内仍不整改的,取消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链主”企业每三年实行一次复核,复核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遴选标准和程序执行,复核结果报请省级包抓领导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2日。


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 认定培育管理办法解读

一图读懂《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解读》

《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政策解读》

上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下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等13个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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