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关键技术揭榜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09 17:52:49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6-04-08 | 发布时间 | 2026-04-09 |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责任部门 | 科技促进与产业人才处 | 有效性(时限) |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管委会科技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突破制约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先进工艺、重大装备和重点产品,促进产学研协同攻关,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修订完善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关键技术揭榜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关键技术揭榜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4月8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关键技术
揭榜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自治区产业创新关键技术揭榜攻关项目组织模式与财政投入机制,加快突破制约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先进工艺、重大装备和重点产品,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与协同攻关,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建)发〔2025〕41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产业创新关键技术揭榜攻关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攻关项目),是指围绕自治区现代化工、新型材料、清洁能源、数字信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低空经济、氢能、生物制造、绿色低碳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壮大,以及钢铁、碳基硅基锰基铝基材料、铁合金、轻工纺织、煤炭洗选等传统产业提质升级所急需的重大技术、工艺、装备需求,聚焦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攻关、成果转化与规模化应用,通过征集需求、发布榜单、揭榜评审、签订协议等流程立项的产业科技研发项目,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条 揭榜攻关项目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遵循需求牵引、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注重实效、确保绩效的原则。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负责征集梳理相关领域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凝练揭榜任务,组织发榜、揭榜、评审和验收;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送技术需求、揭榜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等。
第四条 揭榜攻关项目分为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企业出题项目两类。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面向支撑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需求。企业出题项目聚焦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重点面向各产业企业急需的重大装备、重点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要材料及工艺等攻关需求。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公开征集、组织专家调研论证等形式凝练技术需求,编制形成榜单面向全国发布。符合条件且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或由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作为揭榜方主动揭榜,揭榜成功后需与发榜方共同开展技术攻关项目。
第六条 发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和其他配套条件。
(二)需求技术应在国内同类技术中具有先进性,并聚焦自身研发生产实际所需及创新场景开放应用,通过项目实施能够提升核心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成果应用转化。
第七条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或由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
(二)具有较强研发实力、良好科研条件、稳定科研人员队伍,及成果转化和技术支撑相关经验,掌握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三)能针对发榜方要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并与发榜方共同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四)参与揭榜单位应签署联合揭榜协议,明确合作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投入及分配、收益分配、知识产权权属等事项。
第八条 揭榜攻关项目发榜方、揭榜方均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责任事故。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揭榜攻关项目组织实施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发布榜单、揭榜申报、专家评审、审议公示、签订协议、立项实施、验收评价、资金下达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产业创新揭榜攻关项目需求征集通知,发榜方通过指定方式填报项目需求,需求内容应以形成实际产品和产业实际应用为目的,明确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资金投入及对揭榜方的要求、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不得包含涉密及敏感信息,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已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厅揭榜攻关项目且尚未验收完成的,原则上不作为项目揭榜方。
(二)需求论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通过审阅项目资料、听取技术需求方汇报等方式,围绕创新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考察,综合考量,择优凝练形成技术需求榜单。
(三)发布榜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与发榜方共同商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自治区产业创新揭榜攻关项目榜单。后续无单位揭榜的,可结合实际更新相关指标后重新发布。
(四)揭榜申报。区内外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按照榜单要求和自身情况揭榜,填报揭榜攻关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专家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考核指标等进行评审,提出揭榜方建议名单。
(六)审议公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经信用审查及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审议确认后,在厅门户网站对揭榜方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揭榜方。
(七)签订协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发榜方与揭榜方对接,按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可行性方案,洽谈研发资金使用计划及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等相关事项。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签订揭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考核指标、完成时限、资金分配、产权归属等。
(八)立项实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签订的揭榜协议审核通过后下达产业创新揭榜攻关项目立项通知,并与揭榜方签署揭榜攻关项目任务书,明确任务实施方案、技术指标、进度计划、绩效目标等。揭榜方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攻关工作。 1.揭榜方应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并按年度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发榜单位报送攻关进展情况。
2.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跟踪项目进展,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 (九)验收评价。揭榜方完成攻关任务后,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揭榜攻关项目验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评价。
(十)资金下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攻关费用开展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拟支持计划,经信用审查及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审议确认后,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核拨资金。
第四章 支持方式及管理监督
第十条揭榜攻关项目采取后补助形式给予揭榜方资金支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攻关费用审核结果,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0%给予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项目到期验收不通过的,不予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一条 揭榜攻关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发榜方、揭榜方(单位名称变更除外),对确需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自筹资金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由发榜方和揭榜方协商一致,及时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外,揭榜攻关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如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揭榜方应在项目计划截止期前3个月内联合发榜方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延期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只能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市场、技术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攻关目标的,发榜方、揭榜方联合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任务终止书面申请,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对以联合体申报的项目,补助资金仅拨付到项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分配。
第十五条对于发榜方和揭榜方在项目立项申报和实施中存在故意串通作假、科研失信以及违反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且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取消三年内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科技奖励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7日。原《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等13个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信规发〔2023〕4号)中(附件9: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关键技术揭榜攻关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图读解:《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关键技术揭榜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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