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标准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09 18:03:06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6-04-08 | 发布时间 | 2026-04-09 |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责任部门 | 科技促进与产业人才处 | 有效性(时限) |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管委会科技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研制国内外标准并有效应用的积极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修订完善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标准专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标准专项管理办法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4月8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标准专项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完善产业标准化体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重点产业标准研制工作,依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建)发〔2025〕41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围绕我区现代化工、新型材料、清洁能源、数字信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低空经济、氢能、生物制造、绿色低碳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壮大,以及钢铁、碳基硅基锰基铝基材料、铁合金、轻工纺织、煤炭洗选等传统产业提质升级所制(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三条 自治区重点产业标准专项采取后补助形式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实施,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送、初审推荐。
第四条 重点产业标准专项坚持需求牵引、公开公正、竞争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标准的技术水平、创新程度、应用效益及产业促进作用评定后给予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重点产业标准专项奖励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
(二)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责任事故;
(三)所申报的标准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具有明确的应用场景和推广价值。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辖区企业(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通知要求,向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自治区重点产业领域标准专项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
4.该标准实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5.申报通知要求的其它补充证明材料。
(二)地市初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初审,以正式文件推荐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审查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通过初审的相关标准创新性、产业价值及申报材料内容开展实质性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形成审核结论并提出资金拟奖励计划。
(四)审议公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经信用审查及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审议确认后,在厅门户网站对奖励名单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五)资金下达。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向财政厅申请核拨资金。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七条 支持范围:牵头或参与上述标准制(修)订工作,且标准已正式批准发布的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对作为牵头起草单位(排名第一)制(修)订重点产业领域标准的企业和社会团体,按照国际标准每项最高30万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项最高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参与以上标准制(修)订的,按同类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二)对作为牵头起草单位(排名第一)制(修)订重点产业领域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经评审确定后按照每项最高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同一单位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奖励资金要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通过虚报、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专项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7日。原《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等13个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信规发〔2023〕4号)中(附件7: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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