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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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23 16:35:09


近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宁工信规范发〔2019〕4 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自2012 年起,自治区先后认定了71 家示范平台,其中国家级示范平台10 家。几年来,示范平台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任务,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支撑。2017 年7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与当前中小企业的“双创”需求紧密结合,突出示范平台服务创新的能力,与国家示范平台保持一致性,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的出台对示范平台的培育和建设作出了新指导,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注入了新动力,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新支撑。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突出创新服务,支撑中小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办法》

在总则中明确,示范平台是“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并增加“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的条件。这是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对平台示范性赋予的新内涵。示范平台要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整合集聚创新资源,主动了解中小企业需求,有的放矢提供精准服务,为中小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将大企业纳入申报范围,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办法》将大企业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示范平台的申报主体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积极吸纳不断涌现出的资源整合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服务模式新的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大企业成为示范平台,同时引导鼓励更多的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公共服务,有效发挥大企业在技术、人才、资金、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立体化、全方位的支撑,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研发、协同制造、协同发展,推动形成优势互补、相互服务、利益共享的产业生态,从而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三)调整申报条件和功能要求。根据近几年示范平台运行情况,将示范平台认定条件和功能要求做了适当调整,将示范平台认定条件中,集聚服务机构2 家以上调整为3 家以上,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和行业的内容删除。将示范平台功能要求中,信息服务年组织开展服务活动2 次以上调整为4 次以上,技术服务年开展服务活动2 次以上调整为3 次以上,创业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咨询、推进活动2 次以上调整为4 次以上,融资服务年开展活动2 次以上调整为3 次以上,并明确了融资服务机构融资金额标准为2 亿元,融资担保机构年新增担保额为5 亿元以上;咨询服务年组织开展活动2 次以上调整为3 次以上。将撤销示范平台的5 种情形予以删除,用“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代替。

(四)简化示范平台管理。将示范平台3 年复核制调整为到期申报制,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取消市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主管部门3 年一次的测评和审核,简化管理程序。

(五)强化政策引导,支持示范平台全面升级服务功能。《办法》中首次提出“建立服务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定期对示范平台上一年度服务绩效进行考评,对考评优良的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支持”,推动示范平台提档升级,引导示范规范服务供给,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服务。

政策图解:《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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