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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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17 21:36:33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共同印发了《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1〕5号),推动开展政策性转贷业务,以降低企业转贷成本,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自治区在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投入大量资金建立政府增信机制,鼓励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支持,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中小企业也得到长足的发展,在解决就业、技术创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及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多数企业难以自有资金完成还贷转贷,高息过桥续贷使多数企业不堪负重,甚至于使企业背上高利贷,严重制约了一些企业的发展。国家和自治区也多次提出要研究设立应急转贷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转贷续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中明确设立1亿元的转贷资金,降低中小企业转贷成本。《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8〕39号)中要求“充分发挥自治区政策性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民营企业转贷成本。”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精神,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对原《宁夏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会同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共同印发《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由五个部门共同推进企业政策性转贷业务。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对转贷资金的来源、支持的企业范围、合作机构、操作方法等进行了明确,对开展业务的相关各方职责进行了确定。一是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政策性转贷业务的统筹协调,财政厅负责转贷资金的拨付,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指导各商业银行开展政策性转贷业务。二是明确了申请企业的条件。转贷资金是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支持的政策性资金。要求申请的企业贷款是流动资金贷款,并且还要符合银行的信贷条件。三是明确了操作方式。转贷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委托宁夏财金投资公司作为资金管理平台具体负责运营,工业和信息化厅与财政厅予以监管。需合作银行同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转贷资金。

三、申请额度及费用

原办法中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续贷额度的20%,为了能使更多的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办法》规定单笔转贷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5%以内,将企业自筹部分降至5%,最高申请额度控制在4000万元。同时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转贷成本,资金使用1-10天的按每天0.1‰收取企业的资金使用费,相当于年化利率3.6%;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开始按每天0.2‰收取资金使用费,但是最长使用时间不超过15天。

四、申请使用程序

为了便于企业申请及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托“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开发了“宁夏企业转贷资金申请系统”。企业登录申请系统按提示要求填写信息,经审核后方可下载打印《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连同续贷材料一并提交给银行。符合条件并且银行同意续贷的企业,银行会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企业将银行签署意见的《申请表》送到资金管理平台(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平台会根据审核意见将所需转贷资金转至银行,待该笔贷款完成续贷手续后,银行再将转贷资金及企业的使用费划转回资金管理平台。

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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