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04 10:25:00
近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了《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更好发挥医药储备的功能和作用,特别是将新冠疫情防治应急状态下形成的一系列储备管理要求通过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2021年11月工信部修订后的《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起草制定了本《办法》。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分为九章三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有3条,规定了实施医药储备的目的、范围、原则、方式。第二章为管理机构与职责,有2条,详细规定了储备管理工作机制及其组成单位的职责。第三章为储备单位的条件与任务,有3条,具体规定了储备单位设立的原则、程序、应具备的条件和承担的主要任务。第四章为储备计划,有5条,规定了储备计划编制、下达、执行、调整等要求。第五章为采购与储存,有8条,对储备产品采购、储存、轮换、补充、台账、标识、转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第六章为资金管理,有5条,对储备补贴资金的性质、使用范围、来源、管理、规模、申报、绩效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第七章为调用管理,有4条,对调用储备产品的主体、方式、程序以及调用后的补充、退换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八章为监督与责任,有4条,明确了开展监督检查、企业储备通报和责任追究等规定。第九章为附则,仅1条,明确了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三、主要特点
《办法》主要依据工信部新修订的《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医药储备工作实际,参考广西、海南等省区已出台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我区医药储备的政府储备实行自治区一级储备。虽然《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医药储备由中央与地方两级储备组成,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地市级医药储备,但考虑到我区地域面积小、人口少、市县设置少、物流配送便捷,实行自治区一级储备,配合五市设立储存点,可以完全保障全区对储备产品的应急配送需求,且具有投入资金少、管理环节少、工作效率高等特点。因此,《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我区政府储备实行自治区一级储备。
二是以实物储备为主,暂不开展产能和技术储备工作。鉴于我区医药工业基础薄弱,特别是成品药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少,全区仅有3家中成药、2家化学制剂和2家口罩防护服生产厂家,企业规模小、实力弱,生产能力和研发能力都不强,对全区医药产品的保障供应作用十分微弱。为此,《办法》明确我区医药储备主要以实物储备为主,没有参照《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产能储备和技术储备工作的相关条款。待我区医药企业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后,再适时修订《办法》,增补开展产能储备和技术储备的相关规定。
三是继续沿用利息补贴的支持模式。我区医药储备自设立以来,一直采取利息补贴的方式对储备单位每年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由储备单位按照储备目录自行采购、自行轮动,并按照有关制度落实管理和调用等工作要求。2021年修订后的自治区医药储备目录储备规模为26类、438个品规、4564万元,支持标准是每年200万元。国家医药储备和部分省份采取的是设立专项储备资金,委托储备单位利用该资金进行产品的采储和管理。贴息补贴相较设立专项储备资金的方式,具有投入资金少、管理难度小、操作简便、运行高效等特点,故本《办法》继续沿用了这一模式,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意见维持了200万元的补贴标准。
四是明确了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过去我区医药储备专项资金仅明确为利息补贴,对合理损耗未予明确,给储备单位合理使用资金带来障碍。一方面,由于药品价格下降造成储备总规模缩减,实际储备产品采购总金额的贷款利息与补贴资金有一定差额;另一方面,实际发生的合理损耗费用又不能使用该资金。为此,《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储备补贴资金指补贴医药储备实物储备的资金,包括占用资金利息补贴和合理损耗费用”,储备单位可结合实际合理使用补贴资金。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卫生健康委 医疗保障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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