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3 15:58:45
发文字号 | 宁经信规范发[2018]5号 | 成文时间 | 2018-08-03 | 发布时间 | 2018-08-03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责任部门 | 装备工业处 | 有效性(时限) |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工信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号),提升我区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财政部办公厅 工信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号),自治区设立首台(套)技术装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区工业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技术装备,提升我区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台(套)技术装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首台(套)资金),是按照《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我区企业研制的经国家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销售奖励;对自治区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给予保费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纳税地在宁夏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技术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首台(套)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销售奖励资金。对我区企业生产的经国家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单台(套)产品或关键零部件,按照产品销售额5%、最高500万元给予奖励。
(二)保费补贴资金。对自治区认定的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按照其投保年度保费给予50%补贴,且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补助时间按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不超过3年。
(三)以上支持方式中,销售奖励是针对我区企业研制并被认定列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总额计算。保费补贴针对企业投保的首台(套)“综合险”支出给予补贴,已享受国家保费补贴的技术装备产品不得再重复享受自治区保费补贴支持。
(四)首台(套)“综合险”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指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指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五)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所产生的购买服务费用从首台(套)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认定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认定范围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装备。聚焦《中国制造2025宁夏行动纲要》重点产业领域,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急需、能够有效补齐做强产业链的短板装备;产业化、市场化前景良好,能够快速形成产业发展新优势的新兴装备;自主安全可控,能够有效支撑和服务智能制造的重大智能制造装备、系统和成套生产线。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注册和纳税关系在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产品研发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
(二)申请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且节能、节材、环保和安全效果突出。
(三)产权明晰。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四)技术先进。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五)质量可靠。产品需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属于国内首次研制、开发成功,市场前景较好,首次进入市场推广应用阶段。
第八条 认定程序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辖区市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市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到企业现场评审认定,形成专家认定意见,并共同编制《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项目库》。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项目库》进行公示和公布,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第九条 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直接认定为区内首台(套)产品,不再单独认定。
第四章 申报奖补资金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备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履行社会责任评估情况较好;
(二)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
(三)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研发能力,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四)无侵犯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具体证明材料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证明文件;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最终用户方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应包括装备购买方、装备价值、合同签订时间、质保期限、产品交付时间等信息);
(四)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五)销售发票、收入进账凭证;
(六)用户接收证明;
(七)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用户认可的其他质量检测报告;
(九)省级及以上专业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十)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照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印发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报送相关资料。
(二)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对企业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实技术装备产品情况,将符合条件的装备产品资料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上报的首台(套)销售奖励项目进行审核,会同宁夏保监局对上报的保费补贴项目进行审核。
(四)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书面告知相关保险公司对企业购买首台(套)“综合险”的真实性和保费生效时间予以确认,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审核确认的销售额及保费金额等信息,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六)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会对分配方案进行审定,会同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奖补项目由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资金计划、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确定奖补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审核和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配合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五市工信局、财政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对申报资料和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四)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对获得补贴资金的投保技术装备交付情况、赔付情况等进行联合督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和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程序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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