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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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4 09:44:28

发文字号 宁工信规范发﹝2020﹞7号 成文时间 2020-12-10 发布时间 2020-12-14
所属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部门 创业和融资服务处 有效性(时限)

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7〕187号),推动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高效运营,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有关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精神,规范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以下简称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工作,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7〕187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8〕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网络是指按照“政府引导、公共服务带动、社会服务广泛参与”原则,由1个统筹全区服务资源的枢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枢纽平台”)与若干个贴近企业需求、提供直接服务的窗口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窗口平台”),通过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线上线下服务,为全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网络体系。

第三条平台网络的定位: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向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为基础、增值性服务为补充,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平台为依托,广泛集聚和共享服务资源,对接服务需求,带动合作服务机构开展普惠服务,是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协调平台网络的运营和持续完善,通过政策引导、资源统筹、制度建立、任务委托、运营监督等方式,推动平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服务协同、运作规范,积极探索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平台网络发展,通过企业服务补贴券、优秀服务机构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证的服务。

第五条各市、县(区)工信部门将窗口平台作为服务企业的工作平台,建立窗口平台管理督导机制,定期督查和指导窗口平台落实扶持企业政策以及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问题并跟进解决方案。

第六条“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作为我区平台网络枢纽平台线上载体,是全区企业服务资源的总入口和总出口,是开展全区企业公共服务的网络工作平台。

第二章 枢纽平台运营管理

第七条枢纽平台作为平台网络的枢纽,发挥枢纽作用、集聚作用、带动作用,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服务规范,通过协议联合、招标、提供服务项目机会等形式组织带动优质服务资源和优质服务项目,并积极汇集和宣传政府发布的服务信息和方针政策,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窗口平台。

第八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枢纽平台的管理,推动平台网络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展,委托运营机构运营线上载体“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枢纽平台负责线下实体“企业公共服务大厅”,汇聚与整合社会各类服务资源,示范带动做好线下服务。

第九条 枢纽平台主要职责:

1.平台网络日常管理。不断完善、优化、升级信息化支撑系统,强化平台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确保平台网络正常运行; 建立完善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服务监督评价体系,对窗口平台和合作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开展绩效考核,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方案,编制年度运营费用预算。

2.扩大覆盖范围,集聚优质服务资源。进一步扩大平台网络覆盖范围,延伸服务触角,增加服务节点,拓展平台网络在县、区的纵向覆盖以及在各类重点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创业创新基地等的横向覆盖。以平台网络为核心集聚企业公共服务资源,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服务载体与平台网络对接,吸引各领域资质好、能力强、信誉佳、规模大的优质服务机构在平台网络聚合。

3.推动开放共享,加强服务资源深度合作。建立服务资源、服务信息等共享机制,推动我区平台与外省平台、枢纽平台与窗口平台、窗口平台相互之间签订服务合作协议,规范不同主体间资源共享与合作方式。对不同部门、行业、领域内已建成运营,具有一定影响力、自身具备运营维护发展能力的各类社会服务平台,接入后作为平台的专业子平台。

4.推动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在全区范围内征集行业专家,建立平台网络智库。组织开展平台网络服务人员系列培训,提高服务人员专业化服务水平与业务能力。

5.做好数据分析挖掘。开展服务数据报送和分析工作,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平台网络的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跟踪、分析与挖掘,为提升服务质量提供指导;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融资等方面的市场调研和问卷调查,反映企业动态和诉求,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6.创新服务方式,推广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应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新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线下服务线上化,快速提升线上服务活跃度。利用线上服务拓展和带动线下服务,通过线上展示、线上服务超市等服务形式扩展线下服务内容,利用线上平台、小程序、微信等渠道开展线上线下同步的服务活动,引入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众创、众包等新模式扩充服务供给方式。

7.开展宣传推广,持续扩大平台网络影响力。依托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开展企业政策宣传解读、服务机构公益性咨询、“双创”大赛、创业训练营、创客项目路演、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等活动;发挥以网络平台、合作服务机构为骨干的宁夏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作用,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区内外平台网络合作交流,总结与推广先进服务理念与典型经验做法。

第十条枢纽平台运营费用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根据年度预算审核情况核拨资金。运营费用包括枢纽平台线下实体企业公共服务大厅、线上载体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运营维护和升级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及系统维护开发人员、外聘劳务、宣传推广、综合办公等为确保完成运营服务目标所必需的支出等。

第三章 窗口平台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窗口平台是以满足企业需求、做好贴身服务为宗旨,具有优质服务产品,贴近企业、了解企业需求,可带动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服务,覆盖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并接入平台网络的平台。窗口平台运营管理由建设单位承担,接受枢纽平台指导监督和业务统筹。

第十二条窗口平台主要职责:

1.按照窗口平台定位和优势服务,发挥窗口平台主动性,开展服务需求调研,及时向枢纽平台传递服务需求,并依据服务需求开发服务产品。积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集聚服务资源、对接服务需求。

2.做好线上线下服务一体化,实现所有服务活动在平台网络系统中有记录、能追踪、可考核。按照统一的运营标准、服务规范,完善服务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规范化服务。

3.推动服务水平提升,开展精准对接服务。结合自身实际,开发和引进服务产品,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协同枢纽平台通过订单式服务、“一企一策”专家会诊、个性化定制服务、互动平台等方式组织服务机构开展特色化、精准化服务,提高服务对接效率,改善服务对接体验,逐步推动企业公共服务向网络化、品质化、精准化、智慧化的方向发展。

4.配合枢纽平台做好相关工作。接受枢纽平台绩效考核,与枢纽平台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及时报告平台重要事项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服务计划、服务数据、服务总结等;做好平台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窗口平台接入平台网络按照申报、审核、接入等程序进行。申请单位提出接入申请,枢纽平台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查,评审通过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窗口平台按照要求进行软硬件改造接入平台网络。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枢纽平台运营单位负责统筹规划和落实信息安全工作。制定信息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协调信息安全相关各方不断优化组织和管理体系;制定信息安全工作制度,实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定并落实信息安全各项规范标准,为信息安全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积极配合信息安全监管机构开展各项信息安全工作,建立枢纽平台信息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建立信息发布内容审核机制,确保枢纽平台对外发布的信息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窗口平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自身平台对外服务系统信息发布、转载和链接的信息安全管理、应用安全管理、技术防护体系建设,其服务系统、接入方式、操作规范及交互流程应符合平台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范标准,确保接入平台网络的信息和服务的安全。

第十六条有关各方应持续开展面向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用户的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实施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制。发生网络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枢纽平台及运营机构进行监督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平台网络整体运营管理情况、服务质量和效果、信息安全情况等。

第十八条枢纽平台对窗口平台和合作服务机构进行监督考核。窗口平台重点考核基本服务条件、服务企业数量和服务质量、公共服务活动数量和效果、协同服务情况、企业满意度、服务数据报送、信息安全等;合作服务机构重点考核服务企业数量和服务质量、企业满意度等。

第十九条对经年度考核良好以上等次,运作规范、管理有序、服务成效突出的窗口平台,可按照相关政策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窗口平台,应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枢纽平台提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一条枢纽平台、窗口平台和合作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运营和服务。对违规运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有关各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相关规定,接受财政资金使用跟踪绩效评价和审计。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9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宁非公经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办法》政策图解

附件下载:

上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及配套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下一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智能工厂、绿色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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