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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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应急管理厅 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2 09:18:48

发文字号 宁工信规发〔2025〕1号 成文时间 2025-02-24 发布时间 2025-03-12
所属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部门 化工处 有效性(时限)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

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园区布局和产业结构,提升化工园区绿色发展和安全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本办法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是指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符合本办法和本地区要求的化工园区。

第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及宁夏消防救援总队,依据部门职责负责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化工园区认定、复核、扩区以及园区管理等事项。

第五条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产业规划布局,且产业定位清晰、关联度高,具备较为完善、并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链。截至认定申请提出时,规模以上化工生产企业不少于10家或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30%以上。

第七条 化工园区所在的开发区或其区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设立或报请国务院审批设立;化工园区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四至范围内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第八条 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第九条 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实现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设置区块的,各区块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践行安全、绿色发展理念,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消防、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我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化工园区内禁止有居民居住和劳动密集型企业。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评审)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人员、车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符合有关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含必要的重金属、高盐、高有机物等高难度废水处理工艺)、中水回用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明管、专管或“一企一管”输送的配套管网(管廊),园区应积极探索雨污分流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体系,实现园区内废水应纳尽纳、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综合利用;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传输和处理。

第十八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并根据论证报告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强化对外运输风险管控,确保运输风险可控。

第三章  新认定化工园区

第二十条 新认定化工园区应当充分论证、从严控制,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承载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相关战略规划重点项目需要的;

(二)对当地经济发展、就业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地区特色产业,需要实施集聚集约发展的;

(三)自治区级及以上先进制造业集群、未来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区域高端制造业配套需求的。

第二十一条 新认定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园区化工用地原则上为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块,园区规划范围原则上应位于同一县级行政区范围内,且在同一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不存在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认定化工园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含地级市初审意见);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的佐证材料;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四章  化工园区扩区

第二十三条 化工园区的四至范围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扩大规划建设区域:

(一)拟扩建区域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应当和认定化工园区在同一个开发区(工业园区)核定边界范围内。拟扩建区域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核定边界范围外的,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范围调整完成后,方可开展化工园区扩区;

(二)认定化工园区化工主导产业产值占总产值比重达6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80%以上,产业链延伸和配套需要新的发展空间;

(三)承担在建或拟建的自治区重点项目及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项目(包含储备类)可申请扩区;

(四)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申请时不存在区域限批、挂牌督办、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未完成整改销号事项;

(五)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风险评估等级未达到D级的原则上不得扩区。

第二十四条 扩区提交材料:

(一)化工园区扩区申请文件;

(二)化工园区扩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符合第二章建设标准证明文件;

(四)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五章  化工园区复核

第二十五条 已认定的化工园区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以及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自评和复核。

第二十六条 化工园区复核应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提交以下申请复核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建设标准的佐证材料;

(二)新设立园区已投产(建成)规模以上化工企业或园区化工总产值占比首次不予复核;

(三)园区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外部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且当年度没有被中央和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自治区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区域限批、挂牌督办或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化工园区认定、扩区和复核程序。

(一)符合化工园区认定、复核和扩区条件的,由园区管理(筹备)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二)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区直接管理的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可采取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现场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中介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开展认定审核,出具审查结果;

(四)通过自治区级审查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认定的、拟扩区的和复核通过的化工园区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限期整改完成后,按程序予以认定;无法完成整改的不予认定。

第七章  化工园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企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园区完善消防设施,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自然灾害防护、社会稳定等园区管理的属地责任。

第三十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依职责负责园区的建设、管理等有关工作。应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引导辖区化工企业细化节能减排措施,推动主要产品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标杆水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生产技术和装备推广力度,积极探索碳减排途径,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打造绿电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园区。

第三十一条 已认定的化工园区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等有关要求持续开展安全风险降级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经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则上在一年期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一年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可提交延期整改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取消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化工园区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化工园区被取消资格后,不得撤销管理机构、降低安全环保监管标准、停用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及时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及宁夏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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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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