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3-12 09:44:05
2025年2月2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1.落实国家关于化工园区工作部署的需要。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2021年12月份,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六部委制定发布《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明确提出各地要开展复核,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原则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2.规范全区化工园区扩区工作、新设立的需要。宁夏于2020年12月制发了《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并按照有关标准认定了10个化工园区(集中区)。2022年,按照国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办规发〔2022〕13号,下称原《办法》)。经过几年的发展,化工园区发展存量土地不足、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地区提出新设立及扩区需求,亟须明确细化扩区标准和新设立办法。
(二)修订依据。
原《办法》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2日,按照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发展实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等标准规范,对原《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园区管委会意见后,形成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新旧差异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35条,分为总则、建设标准、化工园区认定、化工园区扩区、化工园区复核、工作程序、园区及项目管理和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5条,提出《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化工园区的定义、开展评价认定管理的责任部门以及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建设标准14条,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园区通过认定、复核、扩区的基本要求。
第三到第五部分7条,为新认定化工园区、化工园区扩区和化工园区复核,分别规定新认定园区、扩区、复核的基本要求、设立条件和提交材料等。
第六部分工作程序1条,对开展园区新认定、扩区、复核工作的流程予以明确。
第七部分化工园区管理共6条,从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四个层次明确园区管理责任,提出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部分附则2条,对文件的解释权、承办机构以及施行日期进行明确。
(二)新旧政策差异。
1.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在总则中新增了“办法适用于全区化工园区认定、扩区、复核等事项管理”内容。
2.对未尽事宜作了补充。充分考虑国家《办法》已出台3年多的实际,部分依据文件已过时效,新《办法》在未尽事宜方面明确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建设标准进一步细化。将国家《办法》“建设标准”部分作为我区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的基本要求。同时,进一步细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要求,对化工园区对废水集中处理、中水回用设施、配套管网(管廊)建设要求进行了明确;对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专职管理等事项予以补充。
4.新增化工园区扩区、复核、新认定和退出内容。根据国家《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印发<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化工园区发展土地存量不足、区域发展需要等实际,增加新设园区新认定、园区复核、园区扩区内容,并明确基本要求、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并首次提出化工园区取消资格后的管理。
5.部门职责进一步明晰。根据国家《办法》,按照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四个层次明确园区管理责任,突出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化工园区在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相关管理工作按职能由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总队七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应急管理厅 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