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宁夏中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活性焦及尾气余热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4-27
宁夏中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对年产6万吨活性焦及尾气余热综合利用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及节能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
二、宁夏中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吴忠市青铜峡市青铜峡镇拟建年产6万吨活性焦及尾气余热综合利用项目,项目设计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原宁夏天峰化工有限公司厂址上建设年产6万吨活性焦生产线,主要建设活化、炭化、筛分、尾气处理车间、原料车间、成品库、配电室、机修仓库等。项目达产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1.95万吨标准煤(当量值),合等价值12.25万吨标准煤。活性焦单位产品电耗不高于260.73千瓦时/吨,活性焦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1.99吨标准煤/吨(当量值);单位产品水耗不高于3.9立方米/吨;该项目属于能耗等量减量置换项目,项目消耗原煤主要通过青铜峡市淘汰60台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和青铜峡市城市集中供热改造项目进行能耗等量减量置换;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控制在5.75吨标准煤/万元以内,高于吴忠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项目投产对吴忠市节能目标完成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终稿)提出的工艺节能、设备节能、总图节能和管理节能等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优化用能工艺。优化生产车间、工艺系统、设施布置,减少能量损失;选用先进适用的活性焦生产工艺。
(二)项目投产运行后,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8〕15号)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三)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空压机、风机、水泵、空调、照明器具等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优先选用国家最新推荐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中的机电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终稿)中有关工艺方案、装备装置、耗能设备能效水平、计量器具配备等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节能报告(终稿)确定的各项工序能效指标。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6万吨活性焦产能和节能报告(终稿)明确的余热锅炉选型,不得擅自扩大产能或从其它途径补充其它燃料。
四、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审查意见落实到项目设计和施工中,使节能设施与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项目工业产值能耗和工业增加值能耗较高,建设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加强节能管理,落实节能报告中的各项节能措施,努力降低对建设地完成节能“双控”目标的不利影响。
六、项目建设单位、吴忠市工信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终稿),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生产运行进行有效监督检查。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用能结构、设备选型和用能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或重新审查申请。
七、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建成后,及时申请进行节能验收,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的落实。我厅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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