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丁醇回收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6-29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对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丁醇回收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及节能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
二、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拟投资2992万元,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C区建设年产10400吨丁醇项目,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丁醇生产装置,改建BDO焦油分流处置装置(主要改管线),改扩建含醛废水预处理装置,扩建罐区、灌装站、控制室及配电室,形成年产10400吨丁醇的生产规模。项目达产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23万吨标准煤(当量值),合等价值1.24万吨标准煤。丁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当量值)不高于1.18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综合电耗不高于45.09千瓦时/吨;水资源重复利用率达到99.3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控制在3.649吨标准煤/万元以内,低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项目投产有利于该地区节能目标完成。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终稿)提出的工艺节能、设备节能、总图节能和管理节能等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优化用能工艺。优化生产车间、工艺系统、设施布置,减少能量损失;选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工艺。
(二)项目投产运行后,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8〕15号)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三)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空压机、风机、水泵等通用型耗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未达到能效等级要求的已有变压器,在建设过程中要更换为1级能效水平的变压器,其它非通用型耗能设备优先选用国家最新推荐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中的机电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四、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审查意见落实到项目设计和施工中,使节能设施与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项目建设单位、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要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终稿),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生产运行进行有效监督检查。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用能结构、设备选型和用能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或重新审查申请。
六、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建成后,及时申请进行节能验收,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的落实。我厅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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