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活性炭(活性焦)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5-11
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对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活性炭(活性焦)项目(2018-640200-30-03-012425)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及节能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
二、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拟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活性焦项目。项目设计建设磨粉车间、成型造粒车间、炭化车间、活化车间、原料库房、成品库房、成型料料仓及炭化料料仓、办公生活区;购置5台外热卧式炭化炉、6台588斯列普活化炉主机设备,配套中速磨、捏合机、造粒机、炭化炉、活化炉、焚烧炉、余热锅炉等设备,同期建设给排水、供配电、供热、通风等公用工程以及相应环保设施,形成年产3万吨活性焦生产规模。项目达产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4.98万吨标准煤(当量值),合等价值5.15万吨标准煤。项目活性焦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当量值)不高于1.66吨标煤/吨;单位产品综合水耗达到3.87立方米/吨,水的循环利用率达到98.0%;该项目属于能耗等量减量置换项目,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石嘴山市万利煤制品有限公司3万吨普锻料项目、3万吨电锻料项目和石嘴山市路达碳素厂5000吨普锻料项目实施能耗等量减量置换。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控制在7.15吨标准煤以内,高于石嘴山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项目投产对石嘴山市节能目标完成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终稿)提出的工艺节能、设备节能、总图节能和管理节能等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优化用能工艺。优化生产车间、工艺系统、设施布置,减少能量损失;选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工艺。
(二)项目投产运行后,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8〕15号)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三)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空压机、风机、水泵、空调、照明器具等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优先选用国家最新推荐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中的机电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四、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审查意见落实到项目设计和施工中,使节能措施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项目工业产值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较高,石嘴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加强节能管理,严格落实《节能报告》(终稿)确定的各项节能措施和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等指标,努力降低对建设地完成节能“双控”目标的不利影响。
六、项目建设单位、石嘴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终稿),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生产运行进行有效监督检查。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用能结构、设备选型和用能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及时向节能审查部门提出变更或重新审查申请。
七、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建成后,及时申请进行节能验收,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的落实。我厅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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