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石嘴山市鹏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石灰氮颗粒肥及2万吨医药级双氰胺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6-03
石嘴山市鹏盛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年产3万吨石灰氮颗粒肥及2万吨医药级双氰胺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及节能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
二、石嘴山市鹏盛化工有限公司在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拟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石灰氮颗粒肥及2万吨医药级双氰胺项目。项目利用现有10万吨石灰氮转炉生产线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年产3万吨石灰氮颗粒肥、2万吨医药级双氰胺项目,并配套建设生产车间、库房等基础设施。项目达产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52万吨标准煤(当量值),合等价值1.85万吨标准煤。单位石灰氮颗粒肥综合能耗(当量值)不高于1.46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医药级双氰胺综合能耗(当量值)不高于755千克标准煤/吨;单位产品水耗不高于7.94立方米/吨,水的重复利用率达到97.64%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控制在2.55吨标准煤以内,低于石嘴山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项目投产有利于石嘴山市节能目标完成。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终稿)提出的工艺节能、设备节能、总图节能和管理节能等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优化用能工艺。优化生产车间、工艺系统、设施布置,减少能量损失;选用先进适用的石灰氮颗粒肥、医药级双氰胺生产工艺和节能技术。
(二)项目投产运行后,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8〕15号)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三)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项目单位应按照节能报告(终稿)中有关设备选型分析,医药级双氰胺结晶工序选用节能高效的GLZ型离心机。变压器、风机、水泵、空调、照明器具等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优先选用国家最新推荐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中的机电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四)严格落实节能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节能报告(终稿)提出的石灰氮回转窑排烟余热利用节能措施,与项目同步建设石灰氮回转窑排烟余热回收利用装置,提高石灰氮回转窑余热利用水平。
四、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审查意见落实到项目设计和施工中,使节能设施与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项目建设单位、石嘴山市工信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终稿),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生产运行进行有效监督检查。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用能结构、设备选型和用能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或重新审查申请。
六、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建成后,及时申请进行节能验收,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的落实。我厅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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