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9-13
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促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4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节能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十四五”以来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当量值)及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监察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执行情况。主要核查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内容与建设内容是否一致,能源消费总量、产品能效水平、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节能措施等内容是否满足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
三、监察方式、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节能监察工作采取书面监察或现场监察的方式,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五市工信局具体实施。五市辖区项目由五市工信局负责监察;宁东辖区项目由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负责监察,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协办。
(一)准备阶段(9月20日前)
各监察机构深入开展调研摸底,摸清项目建设底数,确定被监察对象;规范执法文书、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明确监察重点,下发《节能监察通知书》等;被监察项目建设单位按监察资料清单(附件3),提前准备各类备查资料,编制自查报告(附件2)。
(二)监察阶段(9月23日至11月15日)
严格按照监察执法程序,通过查阅资料、审核测算或现场查验等方式开展监察。
(三)结果上报阶段(11月18日至11月22日)
11月22日前,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五市工信局将监察总结及监察结果汇总表(附件1)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结果处理
对于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等行为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五市工信局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经发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节能监察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工作统筹,认真摸清项目底数,确保无遗漏。
(二)依法实施监察。监察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严格规范节能监察程序、执法文书和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于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接受节能监察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服务指导。监察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寓服务于监察工作当中,帮助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节能管理、规范用能行为、全面提升能效水平。
(四)严守各项规定。监察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守党风廉政、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等各项规定,确保监察工作安全顺利。
联系人:张世福 联系电话:0951-6363186
李晓辉 联系电话:0951-6363386
附件:1.2024年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执行情况专项节能监察结果汇总表
2.自查报告
3.监察资料清单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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