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国资委 宁夏证监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政策性 纾困基金申报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29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20号)要求,现将《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申报评选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申报评选办法》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

202352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申报评选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20号)要求,为明确纾困基金支持企业的原则、基本条件和审议认定基本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原则

(一)公平公正。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纾困基金支持,各企业机会平等。根据基金余额情况适时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集中征集纾困基金支持企业,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二)救危救急。重点救助发生短期流动性资金困难、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并威胁到正常生存的困难企业。对因长期经营和管理不善而引起的流动性困难导致企业濒临倒闭和资不抵债、或成为僵尸企业不列入支持范围。

(三)风险可控。纳入纾困基金救助的企业,须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清晰透明、信用记录良好,可保证纾困基金安全运行不出现资金损失风险。且在纾困基金介入救助后,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能够逐步好转,并有能力在协议规定期限内能偿还纾困基金。

(四)封闭运行。纾困基金按照指定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二、纾困企业的条件

(一)企业须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依法注册、纳入自治区统计范围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支持方向及结构优化升级方向。

(三)出现流动性困难,企业短期内因流动资金紧缺而自身难以解决,已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陷于经营困难的困境。

(四)企业不在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违法事件。

三、审议程序

(一)企业申报。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国资委、宁夏证监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现状,产生流动性困难的原因及资金缺口,企业自救及地方政府救助方案,自治区纾困基金救助额度、救助环节、救助时间和退出方案,相关承诺书等,按属地管理原则上报所在地工信局。

(二)各地初审。由各地工信局会同国资委对辖区内上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给自治区工信厅,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核实把关。自治区工信厅、国资委、宁夏证监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分别对各地初审上报的非上市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和复审名单,并报自治区工信厅汇总

(四)部门联审。自治区工信厅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宁夏证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纾困基金管理机构(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复审名单和纾困方案进行审议,并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五)报请审定。自治区工信厅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纾困企业名单、救助建议等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纾困基金管理机构在上述名单范围内,按照市场化方式选择企业实施。

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上市民营企业政策性纾困基金申报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工信运行发201919)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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