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23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宁政办规发〔2022〕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园区布局和产业结构,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 自治区将于近期开展化工园区的认定和复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复核对象。
    (一)全自治区拟申报认定的化工园区。
    (二)全自治区需要复核的化工园区。
  自治区化工园区(2个):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吴忠太阳山开发区
自治区化工集中区(8个):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淄山
—河滨化工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医药产业园、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新材料园、宁夏盐池工业园区花马池区块、宁夏盐池工业园区高沙窝区块、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化工区块、宁夏同心工业园区精细化工基地
    二、认定和复核工作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园区依法设立情况及四至范围、近三年园区建设及化工产业总体发展情况、现有产业链情况、化工企业数量及企业基本情况、化工产业产值及所占比重等内容。
    (二)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
    (三)建设用地依法审批、供应的相关资料。
    (四)经批准或审查通过,且在时效期内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文件,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
    (五)经批准或审查通过,且在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或者整体性安全风险跟踪评价报告。
    (六)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园区选址、安全距离符合有关要求的证明资料。
    (八)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编制情况。
    (九)园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 目录制定情况;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情况;园区封闭化管理及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情况。
(十)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废水)、供热、污水处理、固废处置、消防、通信、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及风险预警体系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危废处置情况; 固废、废水、废气处置情况及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建设情况;涉及有毒有害物质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防渗漏、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建设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双碳” “双控”工作情况,包括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应急体系、预案、平台及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立设置情况、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情况、园区二氧化碳减排及综合利用情况、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情况、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十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和复核工作程序。
    (一)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提交申请认定和复核材料。
    (二)化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逐级审核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现场评审, 委托专业第三方中介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开展认定审核,出具审查结果。
    (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及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对化工园区审查结果提出明确意见。
    (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并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进行公示。
    (六)拟认定化工园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宁政办规发〔2022〕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园区布局和产业结构,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  自治区将于近期开展化工园区的认定和复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复核对象。
    (一)全自治区拟申报认定的化工园区。
    (二)全自治区需要复核的化工园区。
    自治区化工园区(2个):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吴忠太阳山开发区
    自治区化工集中区(8个):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淄山—河滨化工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医药产业园、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新材料园、宁夏盐池工业园区花马池区块、宁夏盐池工业园区高沙窝区块、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化工区块、宁夏同心工业园区精细化工基地
    二、认定和复核工作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园区依法设立情况及四至范围、近三年园区建设及化工产业总体发展情况、现有产业链情况、化工企业数量及企业基本情况、化工产业产值及所占比重等内容。
    (二)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
    (三)建设用地依法审批、供应的相关资料。
    (四)经批准或审查通过,且在时效期内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文件,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
    (五)经批准或审查通过,且在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或者整体性安全风险跟踪评价报告。
    (六)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园区选址、安全距离符合有关要求的证明资料。
    (八)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编制情况。
    (九)园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 目录制定情况;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情况;园区封闭化管理及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情况。
(十)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废水)、供热、污水处理、固废处置、消防、通信、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及风险预警体系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危废处置情况;   固废、废水、废气处置情况及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建设情况;涉及有毒有害物质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防渗漏、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建设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双碳”  “双控”工作情况,包括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应急体系、预案、平台及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立设置情况、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情况、园区二氧化碳减排及综合利用情况、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情况、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十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和复核工作程序。
    (一)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提交申请认定和复核材料。
    (二)化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逐级审核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现场评审, 委托专业第三方中介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开展认定审核,出具审查结果。
    (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及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对化工园区审查结果提出明确意见。
    (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并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进行公示。
    (六)拟认定化工园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企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园区完善消防设施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二、所有参与认定和复核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正确对待此项工作,确保工作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参与提供、审核、汇总相关数据和材料的人员应高度负责、严谨细致,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请各地于2023年4月 1日前报送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和复核工作资料,并将有关材料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园区处,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 王晓军 0951-6363379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企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园区完善消防设施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二、所有参与认定和复核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正确对待此项工作,确保工作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参与提供、审核、汇总相关数据和材料的人员应高度负责、严谨细致,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请各地于2023年4月 1日前报送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和复核工作资料,并将有关材料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园区处,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 王晓军 0951-6363379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2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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