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6-17
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备、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监管有力,保全国有资产存量完整,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修改上述办法的《通知》(宁财(资)发〔2020〕4号)文件,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发展的前提下,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清查、盘点、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厅机关为全厅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监查及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处置管理情况,审核审批厅本级及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和规定权限内的资产使用、处置事项。
厅办公室和各事业单位负责履行固定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和权限内的资产处置管理职能。
第五条机关及事业单位应设置资产管理员岗位,执行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具体事务工作。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国有资产的购置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宁财(采)发〔2014〕68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等各项规定办理。对没有配备标准的资产购置,坚持从工作实际需求出发,本着注重实用、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厅机关因工作需要采购资产时,应先由各处室提出采购需求,办公室审核申请配置资产的合规性、配置标准、存量和现有资产使用现状,在存量指标允许的前提下,列入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并向自治区财政厅进行预算和新增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申报,预算及采购计划获批后,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提请采购审批,经研究审定后,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应及时登记、造册、记账。
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应按照实有人数配置资产,原则上不超标准配置资产;闲置资产不及时交回的,按处室占用资产数计算,超出配置标准的,不予进行设备配置及更新。
第八条事业单位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及本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相关规定、权限进行采购。
第九条涉密资产设备的配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584号)执行。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自身正常履行职能和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第十一条资产验收入库。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转让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文件等资料及时记账;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二条资产领用交回。机关及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资产明细变更处理。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三条资产内部共享及调用。以单位编制人员百分比确认配置标准的设备(如复印机、笔记本电脑、扫描仪、投影仪、照相机、彩色打印机等),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不配给个人,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使用需求在单位内部进行调配使用。特定设备(如涉密笔记本电脑、扫描仪)由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实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个人三级负责制,使用单位和个人负直接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设立专职资产管理员进行实物管理,财务人员应逐条分类记录资产明细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以资产系统自动生成编号为准),每年至少进行1次资产盘点,保证资产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二)资产使用处室(单位)应当建立处室(单位)公用资产档案卡片并指定专人管理,处室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负责处室(单位)负责人调整时,应按照资产档案卡进行交接;因资产处置后处室(单位)公用资产设备减少后,应及时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对销账。
(三)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个人对使用的资产应履行领用手续,具有管理责任,应建立设备型号、设备数量、存放地点、资产编码等内容明确的资产档案卡片,一式两份,个人和资产管理部门各一份;使用人在调出单位或退休时,按照个人资产档案卡片记录内容交回领用资产,资产管理部门点验回收设备后,应在档案卡片上签字确认交回并盖章,完成资产移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内部调整时,“物随人走”,在调整完成后,应及时更新个人资产档案卡。
第十五条涉密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照厅保密委员会制定的相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其拥有的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可靠、有效的分类、登记和使用、管理。
参照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获得方式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属于单位自主研发产生的,由研发单位进行管理;属于采购获得的,由采购实施处室(单位)履行日常使用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特定资产如房屋、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的使用管理,由资产管理部门遵照自治区相关规定直接管理,不得交由内设处室(机构)进行代管。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宁党办发〔2019〕121号)执行。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宁党办〔2018〕35号)和厅内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资产的出租出借。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厅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厅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厅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
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原则上一律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3个月以内的土地、房屋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其它资产出租出借,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3个月以内的其他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重大事项,主管部门报财政厅审核后,由财政厅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出租、出借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行政事业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定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书面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批准后,与对方签订的出租、出借合同以及公开招租资料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确认或备查。
第二十四条资产出租、出借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合同进行转租、转借;确需变更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的出租实施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办法(试行)》(宁财规发〔2018〕33号)执行。该《办法》到期后,按照新制定或修订办法延续执行,不在单独修订该条。
第二十六条对外投资与对外担保。按照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厅机关由维修申请人填写固定资产维修单,经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维修结束后组织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申请人、经办人进行验收签字。事业单位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资产处置,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二十九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密资产的处置按照保密设备处置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工作:
(一)单位申报。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对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报主管部门备案;对规定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交处置申请。
1.机关流程:①盘点核查,对符合处置原则和范围的国有资产进行盘点核查形成处置建议明细;②立项申请,对拟开展的处置工作向业务主管领导提请立项,并提出处置意见;③综合鉴定,会同财务、技术和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综合鉴定,出具鉴定书,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④提请审核审批,按照审批权限提请分管领导或会议研究审核审批;⑤执行处置,按照审批意见合法、合规进行处置;⑥报备,将处置情况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2.事业单位流程:①盘点核查,对符合处置原则和范围的国有资产进行盘点核查形成处置建议明细;②立项申请,对拟开展的处置工作向本单位负责领导提请立项,并提出处置意见;③综合鉴定,会同财务、技术和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综合鉴定,出具鉴定书,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④提请审核审批,经本单位内部会议审核审定后,按照事业单位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权限外的报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审批;⑤执行处置,按照审批意见合法、合规进行处置;⑥报备,将处置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申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后,对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规定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1.权限内的审核审批流程。①审查审核,资产管理部门接受申报材料后,对提请处置的事项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②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按权限提请审批;③审核批复,按照一定权限由本单位会议、分管领导或厅级会议审批。机关经会议审批的事项,按照会议纪要执行;事业单位如提请主管部门或厅级会议审批的事项,主管部门应书面下达书面批复。
2.权限外的审核审批流程。①审查审核,主管部门接受申报材料后,对提请处置的事项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②提出初审意见,形成正式申请文件;③按照规定报请自治区财政厅对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三)资产评估。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公开处置。国有资产应进行公开处置。
进场交易的资产,交易价低于评估价90%时应暂停交易,报资产处置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收入上缴。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六)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和处置结果,及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进行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特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厅机关及事业单位对特定资产不具有处置审批权限。
1.办公用房的处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宁党办发〔2019〕121号)规定权限审批。
2.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机管局管理的房屋除外)、土地、车辆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批;重大事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非特定资产。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厅主管部门:特定资产以外的处置,批量价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厅主管部门按照设置权限进行审批;批量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厅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资产处置审批原则上集中进行,不得化整为零,杜绝违规处置。
1.厅机关审批权限。厅办公室不具有审批机关处置事项权限。批量价值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处置,由分管领导审批;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处置,由厅长办公会审批;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处置,由厅党组会议审批。
2.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必须通过单位内部会议进行审定。批量价值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处置,由事业单位内部会议研究审批;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本单位内部会议决定,报请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厅党组会议审批。
第三十四条无偿转让和捐赠。无偿转让和捐赠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及意见;
(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接收捐赠意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有偿转让和置换。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拍卖、公开招标。不适合公开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公开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按照规定权限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三十七条 有偿转让和置换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
(二)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有偿转让和置换事项的会议纪要或有关文件;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五)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决定(会议纪要)、草签的置换协议以及对方单位基本情况、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置换资产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是否被设置为担保物等情况说明);
(六)属于股权转让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报废报损。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技术鉴定,对达到使用年限,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损失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九条报废、报损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
(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提供技术鉴定意见;
(三)非正常损失的,应提供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四)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涉密资产的处置按照自治区及厅保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资产处置的执行。厅办公室和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是资产处置执行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资产处置执行相关工作。
第五章资产使用及处置收益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出租、出借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收益。
第四十三条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四十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厅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工作,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原则。
第四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保密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七条追责及赔偿。对领用资产造成资产损毁或流失的,应由使用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并且按照损失资产原值进行赔偿。公用资产设备因人为造成损毁或流失的,由相关责任任承担损失责任,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或资产所在处室(单位)人员按资产原值共同赔偿;
第四十八条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在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及担保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的;
(三)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文件等上行制度、法规执行。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如有和上行法规不一致的,按照上行法规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经信委机关本级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经信办法〔2018〕246号)文件废止。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固定资产申购计划表
申购日期 | 申购处室 | ||
申购原因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技术性能要求 | 数量 |
处室意见: | |||
采购执行部门意见: |
附件2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资产编号 | 价值 | 数量 | 存放地点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个人确认(签字/盖章): | 领用资产交回审验: | ||||||
处室审核(签字/盖章): | |||||||
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
XXX(个人)资产档案表
附件3
共用资产设备登记表
处室(盖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资产编号 | 数量 | 管理人 | 备注 |
处室负责人:
附件4
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
采购日期及批次 | |||||
存放地点 |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资产编号 | 使用人 | |
出库: 领取人: 年 月 日 |
附件5
固定资产维修登记表
维修日期 |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
资产编号 | |||
经办人 | |||
维修项目 | |||
验收意见: 验收人: |
上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本级国有资产清查情况 下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