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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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1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1-08-20 20:47:05

张仙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处置的建议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关于“僵尸企业”新的认定标准,2019年以来,自治区先后两次组织各市对“僵尸企业”进行排查认定,共认定39户非公工业“僵尸企业”。通过综合施策,截止2021年6月,完成处置38户,剩余1户将于今年底前完成处置。目前,我区无新增非公工业“僵尸企业”。

二、主要措施

(一)出台政策,支持“僵尸企业”处置。为加快“僵尸企业”处置,我厅配合自治区发改委制定了相关政策,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从财政、税收、土地等多方面推动“僵尸企业”处置。下发了《关于实施“四大改造”推动工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1〕3号),明确了“僵尸企业”阶段性清零和完全退出的时间表和任务。将非公工业“僵尸企业”处置作为厅党组的重点工作,成立了节能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自治区非公工业“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通过每季度一次的非公工业“僵尸企业”处置和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调度工作会议,集中听取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处置完成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积极推进非公工业“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二)上下联动,推动“僵尸企业”处置政策落地。各市将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工作重点,制定方案,出台政策,积极推进“僵尸企业”退出。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将“僵尸企业”处置作为盘活资源、实现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出台《关于做好“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及任务分解方案》《“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处置“僵尸企业”认定标准及补贴办法》以及《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等政策措施,采取“兼并重组整合一批、转型升级提升一批、腾笼换鸟盘活一批、破产清算关停一批”的方式,加快“僵尸企业”处置。

(三)强化措施,推动低端低效产能市场化退出。将“僵尸企业”处置纳入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出台《自治区工业绿色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2年)》,强化“僵尸企业”出清工作。对列入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的“僵尸企业”,采取依法依规淘汰和鼓励淘汰措施,推进落后产能市场出清“僵尸企业”;对具备整合搬迁和升级改造条件的企业,纳入自治区“三个100”重点项目,综合运用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贷款贴息等资金,引导一批优势龙头骨干企业对园区周边“僵尸企业”进行整体收购和兼并重组,全面盘活闲置土地和有效资产。

(四)改革创新,推进工业园区“僵尸企业”处置。工业园区是“僵尸企业”处置的主战场,充分利用开发区整合优化和创新发展的契机,通过推动园区整合撤并、基础设施建设、产业优化布局、体制机制改革,推行“以亩产论英雄”的考核评价机制,大力推进“僵尸企业”出清。鼓励工业园区对长期停产或政府关停的“僵尸企业”进行回购,重新供给新上项目或园区物流园等公共项目建设。实施改革后,共撤销合并11家开发区,开发区亩均产值由改革前2017年的39.4万元提高到102.69万元,提高了1.6倍;亩均税收由2017年的1.2万元提高到4.03万元,提高了3.8倍,清理闲置土地30宗168.9公顷,处置批而未供土地467.13公顷,工业园区“僵尸企业”处置取得显著成效。

三、下一阶段工作

下一阶段,自治区工信厅将紧盯“僵尸企业”处置收尾工作,结合能耗“双控”、清理“两高”项目、实现“双碳”目标等重点工作,综合施策,统筹推进,依规退出。

(一)落实自治区处置“僵尸企业”政策措施,推动“僵尸企业”年内实现阶段性清零。

(二)加快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对列入2021年度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40户企业219.5万吨产能,通过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和财政奖补政策等措施,促其尽快退出,为产业发展腾出空间。

(三)推进园区改革和规划引领,促进“僵尸企业”市场化退出。一是印发实施关于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推广“管委会+公司”运营模式,推进园区市场化改革。二是修订完善《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2021年度全区开发区综合考评办法》,通过奖优罚劣,引导低端低效产能有序退出。三是编制《宁夏开发区总体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智慧园区建设方案》,建设“1+5+23+N”智慧园区综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企业布局,提升产业层次。

四、意见答复情况

关于您提出的“对‘僵尸企业’在处置前所欠缴的各类税金进行免除或挂账处理,并免征滞纳金,不再由接盘企业负责清理,从而消除企业疑虑,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僵尸企业’处置”的建议,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进行了认真研究。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困难企业税收减免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同时,出台了“僵尸企业”处置专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启动处置的“僵尸企业”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上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已会同宁夏税务局贯彻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了税收减免优惠。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免或免税”的规定,但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鉴于我区目前“僵尸企业”处置完成率已达98%,剩余1户企业也在处置中,无需出台减免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规定,对纳税人欠缴的滞纳金,没有规定可以减免的情形,因此我区无权限给予减免。

综上,我厅将继续贯彻落实处置“僵尸企业”政策措施,实现到2021年底阶段性清零的目标。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各市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继续排查认定“僵尸企业”,落实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对涉及面广、影响政策落实的重大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

以上意见,如有未尽之处,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区工信事业的关心支持,也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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