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行政处罚的实施条件

发布日期: 2021-12-07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五十四条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条件

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上一条: 对违法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行政处罚的实施条件 下一条: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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