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行政处罚的实施条件

发布日期: 2021-12-07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五十三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或者拒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条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按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或者拒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上一条: 对非法买卖麻黄草的处罚依据和条件 下一条: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行政处罚的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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