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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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教育厅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29 08:46:14

发文字号 宁工信规发〔2025〕5号 成文时间 2025-07-24 发布时间 2025-07-29
所属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部门 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 有效性(时限)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人才办(人才工作局),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各有关企业、高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宁党发〔2022〕6号)精神,建立工业企业和高校联合育才新机制,推动企业和高校深度合作,协同培养一批卓越工程师,助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7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

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创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才培养模式,规范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建设及运行管理,深化产教融合,建立工业企业和高校联合育人新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以培养造就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高水平工程师队伍为目标,遵循“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分类实施、形式多样”的原则,以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及相关学科为依托,产业人才需求为导向,通过企业和高校深度合作,构建“校企联动、学做结合、学工交替”的工程人才培养模式,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重要的人才支撑。

第三条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牵头,依托大中型骨干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和高校联合建设。每年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建设2—3个。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企业和高校联合申报建设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的条件。

(一)企业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行业内具有显著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机制和能力水平,创新效益显著。

3.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数字信息产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1.5%。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

5.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用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6.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二)高校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参与人才培养的学科和专业应主动对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的引领作用。普通本科院校原则上应为“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或“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高职院校原则上应为国家或自治区级“双高”建设院校,或在自治区级现代产业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范围。

2. 具有相对稳定的高水平教学团队。

3. 具有相对丰富的教学资源。

4. 能够提供相对集中、面积充足的物理空间,每年提供稳定的经费用于人员聘任、日常运行。

5. 具有理念先进、运行顺畅的管理体系。

6. 形成稳定的校企合作办学体制,合作的企业处于相关行业领域前列。

第五条 建设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具备建设条件的企业和高校,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联合制定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建设方案,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初审初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评审认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教育厅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建设单位进行评估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情况,综合考虑产业人才需求、重点产业发展、重点学科建设等因素提出支持意见,商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后,提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审定。

(四)公示挂牌。对确定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的单位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党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批复,并在联合建设的企业和高校分别挂牌。

第三章 运行模式

第六条 聚焦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特点和人才需求,企业与高校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投入,协同培育企业工程师、高校教师和在校学生,共同建设和开发实践教学资源,联合确定培养目标、标准、计划,联合评价培养质量,促进企业现有工程师创新能力更强、高校“双师型”教师数量更多、在校学生职业素质更优。

第七条 建设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的企业,选派优秀工程师(含柔性引进团队或人才)参与高校教学工作,开设与产业紧密结合、适应企业岗位需求的专业技术实践课程,参与指导学生工程实践、实习实训及毕业论文(设计)。

第八条 建设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高校,选派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精、实践能力强的优秀教师前往合作企业实践研学,学习掌握企业先进工程技术和生产实践,提高教师专业能力水平和实践能力素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优化教学设计,为学生量身定制专业技术实践课程。

第九条 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开展院校学生培育,坚持以工程技术”为主线,以专业理论教学为基础,以企业工程项目与产品生产全过程为纽带,依托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实践,突出理论水平、创新素质、实践能力的培养,着力提高学生工程意识、工程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

第十条高校结合产业对学生培养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以及企业与高校联合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标准等,设置符合产业需求的实践教学课程,实行分阶段培养。

(一)本科(专科)阶段:实施“3+1”(“2+1”)培养模式,即校内学习累计3(2)年,企业学习累计不少于1年。

高校培养模式:学生在基础课程学习阶段注重加强学生工程意识的培养。专业课程学习阶段通过开展创新创业设计、学科竞赛、创新性实验等,提高学生创新素质,部分课程内容可由企业工程师授课,也可由校内教师和企业工程师共同授课,授课地点可在高校或企业。

企业培养模式:实施“企业师傅”导师制,根据学习进程穿插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工程实践。第1学年学生进企业学习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等,加深对企业的认识和了解;第2—3学年进企业进行车间级培训,参与相关工程实践活动;第3—4学年以“准员工”身份参加生产实践,在企业和高校“双导师”指导下参与或完成有关实际产品或项目设计,同时完成本科毕业设计,由企业和高校导师共同对学生进行指导评价。

(二)研究生阶段:实施“1:1”培养模式,即保持校内学习与企业工程实践的时间比例为1:1。硕士论文结合企业项目进行,同时为学生配备企业导师,通过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提高学生综合运用多种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和创新工程生产的能力,确保学生高质量完成毕业论文、获得工程类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每年选派担任“双导师”的企业工程师和高校教师前往区外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进行参访学习,共同提升能力素质,借鉴先进做法和成果,结合自治区实际调整卓越工程师培养模式。

第十二条 探索建立工程师共享机制,建立开放、创新的工程师跨组织共享模式,集聚一批“共享型”卓越工程师,搭建工程师交流社区和工程解决方案供需对接平台,为企业、高校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科技创新等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发挥工程师的创新能力。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对确定建设的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在建设首年给予50万元建设资金,后续资金根据运行情况确定,具体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有关程序进行拨付。

第十四条 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运行周期为3—4年,运行期内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建设目标和计划任务,每年定期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报告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实施绩效考核评估制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检查评比结果作为后续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建设措施不力、运行效果不佳的,给予通报,并责令整改;整改仍无效果的,撤销资格,予以摘牌。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建设单位进行实地观摩、座谈交流、互学互鉴,不断提升建设水平和运行质量。

第十七条 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途:

(一)支付企业工程师在高校授课产生的劳务费、教具费、资料费、保险费等费用;

(二)支付高校教师赴企业实践研学产生的食宿费和劳务费等费用;

(三)支付高校学生在企业跟班学习、参与生产实践产生的食宿费、保险费和劳务费等费用;

(四)支付企业工程师和高校教师赴区外参观访学产生的差旅费、培训费等费用;

(五)支付企业工程师、高校教师研究制定专业课程,指导学生开展创新性实验、毕业设计产生的有关费用;

(六)设立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奖学金;

(七)支付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在运行期间产生的其它符合自治区人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的企业和高校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单列科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缴所拨付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需调整建设单位、资金使用等事宜,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6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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