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技术改造试点县(市、区)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18 16:35:00
| 发文字号 | 宁工信规发〔2025〕10号 | 成文时间 | 2025-12-12 | 发布时间 | 2025-12-18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有效性(时限)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技术改造试点县(市、区)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部署要求,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县域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工业技术改造试点县(市、区)的申报、遴选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工业技术改造试点县(市、区)遴选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遴选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五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县(市、区)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申报对象为各县(市、区),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具备良好基础。申报地区应具有良好的工业经济发展基础,具备龙头企业引领、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集聚、经济带动性强等特征。积极开展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规模不低于3亿元。
(二)聚焦主导产业。申报地区应具备2-3个主导产业作为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主阵地。选取产业要符合国家区域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能够体现产业基础和特色,具有产值规模大、产业集聚度高等特征。
(三)支持重点项目。申报地区应围绕优势特色产业,选择技术水平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作为支持对象,项目应在申报年度内形成较大实物工作量。项目承担单位须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
(四)加强政策协同。申报地区应组建专业化服务团队,完善工信、财政、科技等协同工作机制,强化人才引进、案例推广、评估诊断、供需对接等公共服务能力,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财政厅发布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五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县(市、区)申报。
(二)方案编制。申报地区应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期为2年,应包括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实施内容、重点项目情况、资金使用方向、保障措施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初审推荐。五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齐备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竞争性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对推荐单位的实施方案开展竞争性评审,初步确定拟入选地区名单。
(五)结果公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示遴选地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布正式文件。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支持各地区采用“点线面”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点”上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线”上开展产业链整体实施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面”上带动产业集群技术改造能力水平整体跃升和工业经济稳步增长。
(一)“点”上重点企业示范引领。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生产线整体升级技改,部署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检测装备、智能物流装备、智能控制装备等智能制造装备,加快生产、用能、物流仓储等领域低效设备更新和自动化升级,推进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提高。
(二)“线”上产业链协同改造。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建设智慧供应链、绿色供应链,开放数字系统接口,带动配套中小企业整体提升产业链技术改造水平。支持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实施技术改造,通过联合采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经营管理等环节实现企业间高效协同。
(三)“面”上产业集群整体推进。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加强工业互联网、智慧园区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引入数字化转型专业化服务商,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评估诊断、场景培育、技术验证等公共服务,整体推进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构建集成互联、智能绿色的产业生态,带动工业经济稳定增长。
第八条 对获批试点县(市、区)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主要用于各地区对审定的申报方案中所列项目给予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获批试点县(市、区)要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支持标准等,制定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资金使用分配方案上报前需按规定做好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明确的内容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尽早完成并发挥效益。原则上,审定的申报方案中所列项目不进行调整,确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项目清单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向地市工信部门提交申请,各地市工信部门商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联合行文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追踪和服务指导,确保专项绩效目标总体达成。对监督检查、年度考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须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配合开展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试点县(市、区)应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含对清单内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实施期结束后,五市工信部门及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试点地区开展绩效评价,结果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确认。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地申报后续年度国家、自治区专项政策及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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