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重点领域工业互联网赋能与公共服务平台揭榜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14 10:22:10
发文字号 | 宁工信规范发[2019]13号 | 成文时间 | 2019-12-27 | 发布时间 | 2020-01-14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责任部门 | 信息化推进处 | 有效性(时限) |
宁工信规发〔2019〕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区内外工业互联网资源,有效解决我区工业互联网平台供给不足和制造业信息化技术应用不足问题,加快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依据工信部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5号)以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信息化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工信规办发〔2019〕11号),采用“揭榜挂帅”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揭榜挂帅”机制,是聚焦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应用共性问题,征集并遴选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备较强研发创新能力的单位集中攻关,建设一批技术先进、性能优越、应用效果好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并加强推广应用,为提升我区产业数字化水平提供平台支撑。对揭榜项目和应用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及推广应用的规模和程度,给予一定比例奖补资金支持。揭榜项目自2019年开始,实施期不超过3年。
第三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5号)目标要求,结合年度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实际,联合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聚焦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面临的关键共性短板,科学合理精准拟定揭榜任务和预期目标,受理项目申报,测评项目进度,并会同自治财政厅确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条承担揭榜项目的企业和单位要以揭榜攻关为抓手,加大投入、增强协同、集聚资源,促进创新要素更多投入到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融合应用,形成高度契合企业需求、助力行业提质增效、节能降耗、精益管理等方面的系统解决方案,引导企业提升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为制造行业赋能。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法人责任管理,加强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规范项目经费支出,自觉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委托的专业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揭榜原则和遴选条件
第五条坚持优中选优,树立标杆、培育主力原则,从众多工业互联网服务商中,择优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单位“揭榜挂帅”。原则上每个行业或细分领域择优遴选不超过3家揭榜单位。申报揭榜主体可分单个企业,或由企业牵头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两种类型。以联合体形式申报揭榜项目的,各联合体成员单位须签订协议,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明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责任分工、项目出资比例等。
第六条申报揭榜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或牵头单位必须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近3年内在工商、税务、环保、海关、银行等及相关行政部门无严重不良记录和未受过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二)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对申请揭榜的产品或服务拥有知识产权,技术先进且应用前景良好。申请单位需承诺揭榜后能够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任务。
(三)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融合创新能力和为制造业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的经验。
(四)申报主体的建设方案,在创新模式、实施路径、应用推广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典型性、适用性和突出特色,具有较好的应用效果,符合未来发展方向,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复制。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报的,需提供所有成员单位相关资料及合作协议。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揭榜项目和应用企业以“后补助”方式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奖补资金由先进制造业专项和产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八条资金补助标准:
(一)平台建设单位。对于揭榜单位承担的揭榜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年按自治区产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补助支持。在揭榜项目建设期内,已完成年度建设内容,达到预期目标的,经建设单位主动申请,专家组评价验收,可提前给予补助支持。对以联合体申报的项目,财政资金仅拨付到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财政资金管理和分配。未完成揭榜总任务的,按程序收回之前各年度奖补资金。
(二)平台应用企业。对2020年12月31日前应用揭榜单位建设的行业平台的企业,给予上平台综合费用的30%且不高于3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2021年应用揭榜单位建设的行业平台的企业,按自治区产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支持。综合费用包括业务上平台、设备上平台等相关软件、硬件、服务费等支出。对在多个揭榜单位建设的平台上部署应用的企业,以实际发生综合费用的总和予以支持。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揭榜工作程序:
(一)集中公开发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开发布年度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赋能平台建设任务和预期目标,明确揭榜主体、任务和预期目标。
(二)申请揭榜。由五市及园区管委会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区域企业积极申报,并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料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揭榜单位遴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处组织行业专家和评测机构对申报主体进行集中评审和现场评估,综合考虑各申请单位的基础水平、创新能力、发展潜力、产品指标等因素,择优拟定揭榜单位名单报请厅党组会审定后,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开发布揭榜项目承担单位,揭榜成功单位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签订揭榜任务承诺书。
(四)揭榜任务实施。揭榜单位按照年度任务要求组织实施揭榜任务,开展集中攻关工作。期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持续跟踪揭榜单位产品创新及应用进展,适时组织行业专家对揭榜任务进行阶段性评估,不断优化揭榜任务实施路径,对推进速度快、覆盖效果好的平台优先予以支持。
(五)揭榜项目验收。揭榜单位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后,可申请验收。经验收通过后,拟定项目资金补助计划报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应用推广管理
第十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年度任务到期前1个月完成验收准备,开展项目经费决算和目标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通过1个月内,应当将项目任务期内形成的档案资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存档。
第十二条揭榜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揭榜任务书的要求,通过评价验收的给予奖补资金支持,未通过的不予支持,并按程序收回之前年度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公开发布验收完成的揭榜项目,并大力支持推广应用,对项目应用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鼓励自治区各地级市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和工业互联网应用情况,在相关配套资金、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揭榜项目和应用企业优先支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揭榜项目的监督检查,各地工信部门、揭榜单位和应用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监察、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揭榜项目已获得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严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严禁给予资金支持,已安排资金支持的予以追缴,并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及会计资料,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上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