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1-03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全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实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机制,依法有序有效处置民用爆炸物品(下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确保民爆行业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
(8)《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
(9)《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0)《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发生民爆生产销售环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将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4.2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发挥地方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急机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必须密切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4.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对应等级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领导下,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销售企业应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做好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4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保证应急机构及人员、装备处于备防状态,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有效地投入应急相关工作。
1.4.5坚持科学应急,规范有序。
应急预案的制定,要经过危险因素辨识、事故类型与风险分析、危险源评估、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和专家评审等过程,力求形成科学、规范、实用、有效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实施后,应定期组织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以确保其内容和措施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1.5主要任务
1.5.1组织抢险救灾。
根据事故等级、危害程度和控制范围,防止事故次生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1.5.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医疗救治。
1.5.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重大工程设施、重点民生工程等,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1.5.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1.5.5维护社会稳定 。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2 风险分析
2.1宁夏民爆行业概况
(1)截止2022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我区的工业炸药生产许可能力5.62万吨/年(包装炸药2.72万吨/年,混装炸药2.9万吨/年)、工业数码电子雷管生产许可能力1100万发/年。
(2)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2家,其中石嘴山市1家,吴忠市1家。 工业炸药固定生产线2条,其中乳化炸药(胶状,含粒状乳化铵油炸药)生产线1条,改性铵油炸药生产线1条;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点3个,其中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生产点2个,乳胶基质生产点1个;工业电子雷管生产线1条。
(3)全区民爆销售企业10家,其中银川市3家,石嘴山市1家,吴忠市3家,固原市1家,中卫市2家。民爆物品储存库区11个。民爆行业从业人员503人,其中生产企业387人,销售企业116人。
2.2危险性分析
2.2.1爆炸事故风险。
民爆物品主要成分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在生产、储存过程中遇到高温、明火、磨擦、撞击、爆轰波、静电或雷电的电击等情况下,存在火灾爆炸的危险,由此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工房损毁、人员伤亡事故。
2.2.2设备事故风险。
民爆物品生产专用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各类电气和机械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车辆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爆炸、机械伤害、触电、车辆伤害、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设备事故风险。
2.2.3自然、地质灾害风险。
民爆物品生产现场、储存库区因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可能发生防护土堤坍塌、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等事故风险。
2.2.4丢失、被抢、被盗风险。
民爆物品具有较强的爆炸破坏性,社会不法分子可能在民爆物品储存、运输过程中进行抢夺、盗窃,对社会施行危害行为。
2.2.5环境污染风险。
民爆物品特别是工业炸药包装破损后或基质运输车可能发生产品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实施灭火等事故应急措施,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品排放或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2.2.6外部环境风险。
民爆物品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等过程中,受磨擦、撞击、高温、热分解、雷击、外力撞击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除造成近距离范围内人员伤亡、生产储存设备本身的破坏外,还可能造成其安全距离内的其他人员伤亡、其它建筑物、设施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
2.2.7职业卫生危害风险。
民爆物品主要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品含有化学有害物质。在生产过程中,长期接触化学性毒物(氨气、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柴油、笨、甲苯、二甲苯等)、副产品毒物(废气、废液、废渣等)、物理因素(高温、高湿、噪声、局部振动、电离辐射等)可能造成职业卫生健康危害。
民爆企业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件、交通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灼烫事故、高处坠落事故、窒息事件、物体打击事故、触电事故、坍塌事故、车辆伤害等。各类事故风险分布情况、原因、造成的后果见下表。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序号 | 事故类型 | 存在的主要场所、部位、作业环节 | 产生的主要原因 | 造成的后果 |
1 | 火灾 | 办公、生产、储存区域及车辆、设备、天然气管道及天然气锅炉、地下柴油储罐、加油机、动火作业过程、不合格品(废品)销毁作业过程等 | 电气故障、线路老化、充电、用火不慎、吸烟、防(雷)静电措施不到位或失效 |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2 | 爆炸 | 压力管道(容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混装车生产、维修或洗车作业中、动火作业过程、不合格品(废品)销毁作业过程 | 压力容器维护保养不到位、违规操作、防传(殉)爆措施不到位或失效、混装车带料维修或清洗及达到安全使用年限未淘汰 |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3 | 中毒 | 生产工房、有毒物品储存库及食堂食物中毒 | 大量接触或误服有毒物质、食物霉变 | 人员伤亡 |
4 | 交通 | 场内道路、货物运输途中、企业车辆运行过程中 | 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接打电话、车辆带病行驶、未系安全带、未定期校验 |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5 | 机械伤害 | 运转设备周围、维修过程中 | 设备有缺陷、防护装置缺失、违章操作、忽视安全措施 | 人员伤亡 |
6 | 灼烫 | 水相、油相、液态硝酸铵储罐(运输槽车)、蒸汽管道、蒸汽冷凝口、高温敏化过程中 | 违章操作导致高温液体或蒸汽溢出、防护不当、未警示 | 人员伤亡 |
7 | 高处坠落 | 登高作业、提升机作业过程中和高平台作业过程 | 防护不当、无人监督 | 人员伤亡 |
8 | 窒息 | 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 | 未通风、未检测、防护不当、盲目施救 | 人员伤亡 |
9 | 物体打击 | 施工场所、物资搬运过程中 | 违章操作、危险源辨识不到位、防护不当 |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10 | 触电 | 用电器周围、高压电线附近 | 防护不当、维护保养不到位、违章操作 | 人员伤亡 |
11 | 坍塌 | 房建及销爆(拆除)工程 | 危险源辨识不到位、防护不当、违章操作 |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12 | 车辆伤害 | 场内货物运输使用叉车(防爆叉车、柴油动力叉车、手动叉车)、手推车(炸药、雷管装卸使用)、电动(汽油)三轮车等 | 因违章操作或防护不当 |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3 组织指挥体系
3.1指挥体系
3.1.1应急管理机构。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分为四级: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自治区民爆行业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市、县(区)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管理机构。
3.1.2职责。
宁夏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实行分级负责,分别与国家、地方相应应急机构和部门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3.1.3应急管理指挥体系。
宁夏民爆行业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指挥体系,是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分支,由自治区、市县(区)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生产销售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民爆行业事故应急专家小组组成。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3.2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2.1指挥机构设置。
设立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负有民爆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处室负责人担任。
3.2.2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国家和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
(2)对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和处置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管理;
(3)指导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4)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事故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应急过程中根据事故发展和救援需要,启动相应预案。
3.2.3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自治区民爆行业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决议;
(2)负责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的日常事务;
(3)监督检查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
(4)组织派员参与或配合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5)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跟踪落实,及时报送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6)负责应急专家组日常管理工作;
(7)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民爆行业生产销售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3.3相关指挥单位责任分工
3.3.1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分工。
认真履行民爆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与国家、地方应急机构和部门衔接,做到信息互通;组织市、县(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生产销售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民爆行业事故应急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医药储备应急调度;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管理或转移,核报民爆企业事故损失情况,协调各电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3.2自治区公安厅责任分工。
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机关开展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侦破工作,组织对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研判,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协助组织周边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事故发生地交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3.3.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责任分工。
依法负责组织核查、报告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转移安置事故群众。分配应急救援物资,并监督发放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分析会商、核定事故、完成事故损失评估工作,做好事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3.3.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责任分工。
依法负责组织对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受影响公路及附属设施的抢险抢修,确保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送的畅通;组织协调转移伤员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
3.4现场指挥
(1)预判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启动Ⅰ级、Ⅱ级应急预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民爆专项预案最高级别应急响应,采取多种综合及专项应急措施,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预判发生一般事故、人员轻伤爆炸事故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领导下,启动民爆专项Ⅲ级、Ⅳ级应急预案,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市、县(区)应急机构、民爆专家组和事故企业,采取多种专项应急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4.1市、县(区)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地方政府及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
(3)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
(4)依据地方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事故应急工作;
(5)根据相应的事故等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和发布事故应急信息;
(6)及时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开展快速、有效应急救援工作。
3.4.2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必须设立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对生产经营现场(场所)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估,确定危险源,并组织制定、修订应急预案;
(3)根据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等,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4)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
(5)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完整的社会救援、救助体系,在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3.5专家组
3.5.1各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力量调动、应急处置、事故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意见。
3.5.2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受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为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态现状评估、事态发展趋势预测、潜在风险评估、应对措施、资源配备、应急力量调整和部署等行动决策的建议。
3.5.3应急专家组由自治区民爆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名单见附件1)。
4 处置力量
4.1力量组成
民爆行业应急救援力量,以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民爆应急队伍为主,以其他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必要时,可以动员地方企业员工、机关干部以及当地群众等其他社会救援力量补充。
4.2力量调动
根据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应急救援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补充力量。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预警分级。
根据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危险源监控。
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等标准,加强对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严格执行三级巡查制度,确保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盗抢等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一旦发生事故,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和减少事故损失。
各民爆企业要认真辨识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完善监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监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分析管理,有效防止事故发生。针对危险源失控可能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分别制定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1.3危险源监控方式、方法。
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1)自治区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电子监控装置监视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监控。
(2)市、县(区)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加强危险源监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提高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3)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现状、危险源分布、政策调整等情况,及时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备案,进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切实强化危险源管理。
5.1.4预防措施。
5.1.4.1技术类预防措施
通过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技术培训,以及国家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管控。
5.1.4.2管理类预防措施
强化危险源排查整改,做到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到位。加强生产设备、装置、安全设施的检测维护和保养,防范事故发生。
5.1.5预警发布。
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组织专家分析预判,将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县(区)通报,督促和指导做好应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Ⅲ级以上,含Ⅲ级),民爆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自治区民爆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方案,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自治区各应急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预警程序框架图
5.1.6预警响应。
(1)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县(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落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准备,地方应急救援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2)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县(区)级以上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调拨准备,地方应急救援机构视情况对救援力量部署进行调整。
5.2信息报告
5.2.1事故等级。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2事故报告程序。
5.2.2.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事故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事发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县(区)、市、自治区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5.2.2.2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事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县(区)、市、自治区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5.2.2.3发生造成人员轻伤的燃爆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单位应在48小时内向县(区)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区)、市、自治区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逐级上报。
5.2.2.4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组织分析预判,将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县(区)通报,督促和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Ⅲ级以上,含Ⅲ级)的民爆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自治区各应急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民爆事故的严重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别为Ⅳ、Ⅲ、Ⅱ、Ⅰ级,依次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应急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故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2响应程序
6.2.1Ⅰ级应急响应
民爆行业在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相关单位,紧急会商研判,向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并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命令。在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6.2.2Ⅱ级应急响应
民爆行业在发生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相关单位,紧急会商研判,向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在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3Ⅲ级应急响应
民爆行业发生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2.4Ⅳ级应急响应
民爆行业发生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2.5应急响应流程(见下图)
6.3响应措施
6.3.1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6.3.1.1发生Ⅰ、Ⅱ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接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民爆事故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处置系统和保障体系;及时将突发事故动态及救援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6.3.1.2发生Ⅲ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接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民爆事故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处置系统和保障体系;及时将事故动态及救援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启动或终止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响应的建议。
6.3.1.3发生Ⅳ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接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安排指挥部办公室协助配合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事故动态及救援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6.3.2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6.3.2.1发生Ⅰ、Ⅱ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接到民爆事故报告后,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6.3.2.2发生Ⅲ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接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结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建议,按照指令迅速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6.3.2.3发生Ⅳ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接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应急指挥部,同时指导、协助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6.3.3现场应急指挥调度。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采取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等处置工作,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请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6.4信息发布
应急预案启动后,依据相关规定发布有关民爆行业方面事故信息,由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向自治区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指挥部等有关单位报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统一对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民爆事故的性质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6.5社会动员
6.5.1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民爆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6.5.2民爆事故发生后,市、区(县)人民政府或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6.5.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6.5.4根据民爆事故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的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6.6响应结束
6.6.1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事故调查组正式进驻事故发生单位,由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情况,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要求,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事故应急程序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解除,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6.6.2事故应急响应结束的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
6.6.2.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发生事故扩大可能性的条件已经消除;
6.6.2.2火灾、爆炸事故的明火已熄灭,危险热源或其它危险源已消除;
6.6.2.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续发可能;
6.6.2.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6.2.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人员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发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最低水平。
6.7应急岗位自动代位制
为避免因通讯、职位变动等方面的影响,造成应急响应期间指挥、控制的中断或延误,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市、县(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和民爆企业相关人员,实行应急岗位自动代位制,在紧急情况下按任命程序自动代位履行。
7 综合保障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自治区、市、县(区)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应急联络人及应急联络专用电话。为保障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各级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组成员应保证通信畅通,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各民爆企业应急机构和应急专家应建立起联系通道,保证通信畅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爆行业应急通讯及联络方式(见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讯录》)。
7.2 应急队伍保障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以保证全区民爆行业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各民爆企业应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民爆行业专家库,进行应急技术储备,必要时请专家组及时参与救援。
7.3物资装备保障
自治区、市、县(区)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足额配置应急救援所需的消防器材、急救医疗器械、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各民爆企业应急物资装备的管理,应明确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定期进行检查。
7.4经费保障
自治区、市、县(区)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落实应急装备与物资、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等年度资金预算,保障必要的应急经费需求。
7.5治安保障
加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地区及周边社会持续稳定。
7.6其他保障
7.6.1加强与相关应急部门保持联系,做到应急救援互联互动、资源共享。
7.6.2自治区、市、县(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医疗保障和后勤保障工作联动机制,满足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
7.6.3自治区、市、县(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应急经费拨付机制,保障突发性事故的应急需要。
8 后期处置
8.1事故评估
8.1.1现场应急结束,事发单位要实施现场保护,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8.1.2事发单位要做好事故残存遗留爆炸物、相关设备、建(构)筑物的销爆,污染物处理和事故后果的影响消除;
8.1.3按有关规定向事故调查组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
8.1.4稳定情绪,做好职工安全教育,恢复生产经营秩序;
8.1.5做好伤亡职工工伤保险的索赔和善后赔偿,以及财产保险的追偿;
8.1.6配合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8.1.7做好事故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的评估,总结事故应急经验,修订应急预案,补充事故处理中消耗和应急装备、器材,使之恢复至备防状态。
8.1.8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报市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8.1.9市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报告报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8.1.10自治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
8.2事故调查
8.2.1民爆行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2.2民爆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2.3民爆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2.4民爆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区)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3善后处置
民爆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8.4约谈整改
对事故预防工作不力或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5责任追究
对于在事故应急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8.6奖励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6.1处置及时、正确、果断,有效制止险情扩大,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或在应急救援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8.6.2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
8.6.3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8.6.4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8.6.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7事故总结
各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9附则
(1)本预案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爆行业应急专家组通讯录
2.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爆行业应急通讯录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爆行业应急专家组通讯录
序号 | 姓名 | 所属 行业 | 单位 | 电话 |
1 | 路胜利 | 民爆 | 宁夏民用爆破协会 | 13323526988 |
2 | 陈志清 | 民爆 | 宁夏民用爆破协会 | 18009511818 |
3 | 康 萍 | 民爆 | 宁夏民用爆破协会 | 13909505185 |
4 | 马向军 | 民爆 | 宁夏天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 19909529139 |
5 | 王 林 | 民爆 | 宁夏天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 18695125011 |
6 | 赵永平 | 民爆 | 宁夏天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 18995206655 |
7 | 官正东 | 民爆 | 吴忠市安盛民爆有限公司 | 15809637663 |
8 | 杨学荣 | 民爆 | 宁夏民用爆破协会 | 13909539679 |
9 | 冯银山 | 民爆 | 银川恒泰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 13895186166 |
10 | 张立伟 | 民爆 | 宁夏天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 18995358301 |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爆行业应急通讯录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单位 | 电话 |
1 | 刘红宁 | 党组成员副厅长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0951-6363360 |
2 | 李宏斌 | 处长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军民结合推进处 | 0951-6363400 18009511871 |
3 | 王宇 | 副局长 |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0951-688866513895172550 |
4 | 丁吉刚 | 副局长 | 石嘴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0952-2218719 13995130625 |
5 | 马希明 | 副局长 | 吴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0953-2039316 13895267819 |
6 | 关丽丽 | 副局长 | 固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0954-2088152 13895340991 |
7 | 孙占宏 | 副局长 |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0955-7068682 13723335545 |
8 | 蔡锦虹 | 四级调研员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军民结合推进处 | 0951-6363404 18009511779 |
9 | 自治区公安局 | 0951-6136078、6136110 | ||
10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0951-6076830 | ||
11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0951-5054084 | ||
12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0951-8262111 |
上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治区“两会”和春节期间民爆等重点行业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纵深推进 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